受伤“挂床”“搭车看病”,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28 09:13  浏览量:1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少人误以为“住院越久,赔得越多”,干脆小病大养、长期挂床,甚至借机治疗旧疾。新郑市人民法院发布近日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伤者两次住院累计224天索赔15万余元,法院依托司法鉴定明确治疗终结时间为90天,精准剔除不合理“挂床”费用,对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2024年6月27日傍晚,新郑市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以“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入住医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累计224天,支出医疗费65000余元。出院后李某索赔15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不合理费用严重,不同意全额赔付,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住院病历显示,自2024年7月6日起已无输液治疗,后期仅口服药与外用药,存在严重“挂床”行为;且李某2023年曾因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等疾病住院,此次住院病历中同样出现了针对膝关节的相同治疗项目,存在“搭车看病”情形。

为精准厘清事实,法院依据保险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李某因本次事故所致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为90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完整病历、既往病史等证据查明,李某2024年9月26日前是针对新发损伤的必要治疗,属合理范畴;此后诊疗项目大幅缩减,第二次住院期间长期医嘱仅为三级护理、普食、红外线治疗,该类基础理疗无需依托住院即可完成,与224天住院时长明显不匹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划定合理损失范围,仅支持李某90天合理治疗周期内的各项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过高诉讼请求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