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7-07 09:10 浏览量:1
暑期来临,小朋友们开始享受愉快的假期。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场成为家长和孩子们共同的选择,但是游乐场背后的安全隐患也要引起公众注意,若是小朋友在玩乐的过程中受伤,监护人、游乐场、涉事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呢?菏泽法院所审理的这起因儿童蹦床受伤所引起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AI)
2024年7月,2岁多的小帅与家人一起去商场游玩,家人购买了蹦床游乐项目的门票,小帅便进入蹦床玩耍。玩耍过程中,小帅不小心摔倒并导致胫骨骨折,共住院治疗5天,经鉴定后构成十级伤残。小帅的父母认为是小杰在游玩时碰到了小帅导致其摔倒,游乐场也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将小杰及其监护人、游乐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在案证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杰在蹦床上玩耍时处于小帅的前方,小帅在小杰身后,案涉事故发生原因为小帅跳起时向前摔倒,小杰对此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故小帅请求小杰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小帅作为未满三周岁的幼童,其监护人带领其去游乐场,放任其独自进入蹦床区域玩耍,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游乐场允许未满三周岁的小帅进入游乐场具有过错,且游乐场具有提供安全服务、防范警示的义务,小帅玩蹦床导致摔伤,和游乐场安全服务、防范警示不到位具有关联性,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帅的损失由其监护人和游乐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寒暑假期间,不仅是在游乐场,在辅导班、商场等公共场所均会产生一些因儿童受伤所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应厘清经营者和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经营者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举证责任,经营者并非是在场所内标有简单的安全标识就可以免责,其是否配备了专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对危险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是否允许非适龄儿童进入场所内,这均是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因素。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若其所监护的儿童产生违规行为导致其他人受伤,监护人应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所监护的儿童自己受伤,应考量其是否尽到看管和提醒的义务。只有经营者严守安全职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双管齐下才能让孩子玩的开心,共同守护小朋友的快乐童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