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当天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超过48小时死亡,能认定工亡吗?

发布时间:2026-07-26 08:50  浏览量:1

入院当天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超过48小时死亡,能认定工亡吗?

作者:北京工伤律师张稳稳 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甲系某公司职工。11月13日上午7时50分,甲到单位上班并打卡签到。8时15分左右,甲在单位餐厅就餐时,突然出现枕部疼痛,之后出现双手麻木、面色苍白、双下肢麻木无力、无法行走等症状。随后,单位同事驾车将其送往医院,并在神经内科急诊室挂号。当天急诊病历记录记载,甲来诊时间为当日8时39分,医师应诊时间为8时48分。当日14时40分,“患者突然出现心率快……呼吸停止,急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同意气管插管及心脑按压……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再次向家属交待病危,随时死亡”。次日,甲处于深昏迷状态,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压眶肢体无反应。根据该院抢救记录记载。11月15日5时55分,甲“出现血压下降……昏迷,双侧瞳孔等大,d=5mm,对光反射消失,疼痛刺激无反应……至7︰15患者逸搏心率,予持续心外按压,肾上腺素1mg静推,每5分钟重复1次……至7︰45患者自主心率仍未恢复,再次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患者家属要求继续抢救,至9︰01患者自主心率、呼吸仍未恢复。副主任医师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患者家属放弃抢救……宣布临床死亡……”。同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甲于11月15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甲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甲的死亡已超过48小时。

二、问题

甲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甲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

首先,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11月13日8时39分,甲被同事送往医院急诊并挂号;8时48分,医生对甲予以应诊,对其进行问诊、查体,并在此初步诊断基础上作出让其进行头部CT检查及验血等处理。由此可见,医生于11月13日8时48分应诊时,即开始了对甲的诊疗,并在问诊、查体等初步判断基础上开具各项检查,该医生的应诊行为符合上述有关初次诊断的规定。

其次,关于甲的死亡时间。11月15日9时01分,医生宣布甲临床死亡。该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其于11月13日8时48分被初次诊断的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13分钟。本案中,结合病程记录及抢救记录,11月13日14时40分,甲自主呼吸停止,经家属同意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11月15日5时55分,甲血压下降,深度昏迷,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消失,疼痛刺激无反应。此时,甲的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但其家属不愿放弃抢救。此时继续抢救已无实际效果,但家属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抢救。至11月15日9时01分,甲自主心率及呼吸仍未恢复,因继续抢救会导致骨折,家属放弃抢救,医生宣布甲临床死亡。从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可以看出,11月15日5时55分,甲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甲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甲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工伤。

四、案例

1、2020年8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韩文强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1045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北京工伤律师张稳稳第1144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