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过暑假安全别“放假”
发布时间:2026-07-07 08:00 浏览量:1
进入暑期,各类儿童游乐场所迎来客流高峰,而游乐场的安全也备受关注。近日,北京晚报记者走访朝阳、海淀、丰台等多区儿童游乐场所发现,部分场所在儿童安全保障方面有待加强,而陪同家长也存在放松看管、低头玩手机等情况。
朝阳区一家儿童游乐园未配置安全员。
大兴区一家儿童游乐园的入园提示。
游乐园内常见家长不看孩子看手机的情况。
现场
孩子扎堆打闹 管理人员“隐身”
上周五晚,朝阳区一家大型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园十分热闹,不少孩子在园内玩耍。该游乐园设置了组合滑梯、小型蹦床、沙土游玩区等多种游乐项目,可供学前与学龄儿童共同游玩,单次收费80元/小时。
游乐园虽然项目丰富,但场内一直没见到安全员值守巡查,仅入口处有收银员负责检票收费。滑梯区不时有儿童逆向攀爬,蹦床区大龄与低龄儿童混在一起蹦跳,其他区域还有儿童随意抛扔玩具。记者在围栏外采访时,还被场内儿童扔出的海洋球砸中头部……全程未见有工作人员提醒或制止。
海淀区一家主打儿童蹦床、充气城堡等游乐设施的游乐园,既没有按照年龄划分独立游玩区域,也未张贴禁止追逐、冲撞等危险行为的安全提示,部分孩子玩累了就直接在设施旁躺倒休息,而其他孩子就在附近跑跳,看着让人捏把汗。
每到客流高峰,这家游乐园会显得很拥挤,记者在现场没看到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孩子们之间发生推搡、冲撞后,都是双方家长自行协商处理。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我家孩子偏爱蹦跳类游玩项目,我们常来,但都没有看到过工作人员‘盯着’,全靠大人自己跟着照看。”
大兴区的一家儿童游乐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入口处有明确提示:本乐园不提供一对一看护服务,监护人请陪同,并善尽监护责任。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儿童入园必须有家长陪同,家长入园需额外支付10元。“这些乐园收费并不低,但工作人员啥都不管,全程要求消费者‘自助服务’,有点儿说不过去。”一位家长抱怨道。
家长“三心二意” 不看孩子看手机
丰台区一家儿童游乐园虽然没有对孩子年龄做出限制,但明确要求儿童身高1.3米以下,入园必须穿戴防滑袜。园内安全提示牌随处可见“家长为第一监护人,全程看护好自家宝贝”“二层较低禁止蹦跳”“全场请勿打闹、急速奔跑”等提示语。
“我们对孩子的安全管理比较上心。”海淀区一家主营攀爬、跑跳等运动项目的少儿体能训练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有坠落风险的攀爬课程,仅开设一对一私教课,并配备专职教练全程贴身看护;多人小班课程则不安排高强度跑跳训练,仅开展低对抗的体能练习;训练过程中,教练实时纠正孩子的危险动作、划定安全活动区域。
不过,即使管理方的安全提示和人员服务做到位,家长的监管仍不可缺失。记者发现,不论是何种项目的儿童游乐场所,总有“三心二意”的家长。两三岁儿童的家长大多会全程贴身跟随,能做到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举动,但学龄儿童家长就不那么“专注”了,有不少在休息区刷手机、闲聊,有的甚至远离游乐设施,放任孩子追逐打闹。
“趁着孩子玩儿,我也能放松一下。”一位家长认为,现场设施都是软包、圆角,孩子没那么容易受伤,“孩子玩一次至少一个小时起步,全程紧盯着也不现实,家长掏出手机刷个短视频情有可原。”
案例
男孩玩蹦床骨折 管理方赔30万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北京法院自去年以来共公布了10起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意外的民事纠纷案。从涉及的游乐项目种类看,既有滑梯、跳箱、秋千等危险程度较低的项目,也有蹦床、攀岩等危险程度较高的项目;从儿童伤情看,大多为扭伤、划伤和骨折伤,多起案例中的孩子还构成了伤残;从起诉理由看,家长多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索要经济赔偿。
纵观10起案件,法院除判定游乐场所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也会考量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在顺义区一家主营蹦床投篮游戏的游乐园中,12岁男孩小刚因被脚下散落的篮球干扰摔倒,造成右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小刚家长将游乐园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约44万元。游乐园管理方辩称,入场须知已明确标注:“本游乐园不提供一对一专人看护,儿童入园监护人须全程陪同,履行监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蹦床投篮属于较高风险游乐项目,且场所多为未成年人游玩,管理方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证据显示,涉案管理方在安全事项告知、现场指导保护等方面流于形式,明显存在不足。最终法院判定游乐园承担70%责任,赔偿小刚约30万元。
同样值得警醒的是,在个别案件中,儿童受伤的后果由家长完全承担。在昌平区一家商场的儿童游乐园内,母亲带领儿子小磊与外甥小明购票入园玩耍。两个孩子在滑梯区域游玩时,小磊趴在滑梯上向下滑行,同时,小明从滑梯底部向上逆行,小磊滑至底部时,两名男孩相撞,造成小磊左上一颗牙脱位,上前牙区牙龈撕裂。事后,小磊母亲以游乐园管理方未能保障儿童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由,索赔约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磊事发时已满7周岁,应当知晓滑梯的游玩规则,但其趴在滑梯上向下滑,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存在过错。小明在滑梯底部逆行,亦存在过错。而涉案游乐园设施合规、张贴安全警示,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存在管理瑕疵,经营者仅需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磊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
家长切忌“一托了之”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及应急避险能力较弱,在参加培训及游玩过程中极易发生摔伤、磕碰等意外。房山法院法官助理徐梦雅从管理方和监护人两方面作出安全提示。
她表示,各类培训机构及游乐场所管理者,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要定期检修、维护运动器械与游乐设施,配齐专业防护装备,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针对低龄儿童群体,须配备持证专业教练及现场值守人员,做到全程指导、实时看护,及时纠正并制止危险动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此外,培训与游乐场所应完善安全警示标识与应急处置预案,常态化开展员工急救培训,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开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伤害程度。
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明确监护责任不可因“付费培训”或“场所托管”而转移,切忌“一托了之”。
徐梦雅提醒家长,首先,在报名培训或选择游乐场所前,务必仔细核查机构的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教练专业水平及应急保障措施,选择合规、安全的培训机构及游乐场所。其次,对孩子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教育,告知各类运动项目的潜在风险,叮嘱孩子严格遵守场地规则、听从工作人员指导,杜绝危险嬉戏与违规操作。最后,在陪同参加培训或游乐活动时,家长务必保持专注看护,将孩子时刻置于视线范围内,坚决杜绝“甩手式监护”和低头玩手机等疏忽行为,从源头防范儿童安全事故发生。(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宇 实习生 梁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