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0 17:42  浏览量:1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府发〔2026〕7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18日印发的《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毕府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26号)、《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修订版)》(黔残联发〔2025〕19号)、《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25版)》(黔残联发〔2026〕1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救助。

第二章 康复救助的条件及内容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具有毕节市户籍(或在毕节市领取居住证)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四条  康复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手术费用。0-6岁残疾儿童可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等综合补助最高单耳补助3万元、双耳补助5万元,综合费用少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0-6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手术费用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3.眼科手术费用。对0-6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手术费用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0-6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按照当年中央、省的补助标准执行;7-15岁残疾儿童按照康复当年市级最新补助标准执行。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补助不超过1万元/人、矫形器补助不超过3000元/人(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0-6岁助听器补助不超过6000元/人(含助听器产品2台、验配及调试费用)、7岁以上助听器不超过3000元/人。

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及使用年限进行申领。对上述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县(自治县、市、区)可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六条 筛查。各县(自治县、市、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特别要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通过县级政务服务大厅残联窗口)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向县级残联申请困难的,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康复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残联将康复救助申请转交县级残联;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八条 审核。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政务服务大厅残联窗口收到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核。

第四章 救助服务、评估与终止

第九条  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或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条 评估。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终止。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县(自治县、市、区)残联组织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第五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二条  除中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外,7-15岁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所需资金根据当年需求人数测算后,除市级补助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县(自治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年市级最新补助标准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由县(自治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资金留存市本级的,由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完成资料审定后上报市残联进行资金拨付。原则上当年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在次年5月30日前结算完毕。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相关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按照《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15号)、《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9〕24号)、《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2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定点康复机构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向所在县(自治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后,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作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或者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正在对申请机构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中止审核。

(三)公示。将初步通过的机构名单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拟新增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残联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督促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残联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康复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区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托班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六)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做好参保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颁布最新政策,从其规定。

编排:陈 美 责编:聂 令

校核:孙 婉 审发:靳雪莲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