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3个案例入选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1 20:10 浏览量:1
近日,省妇联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开展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海南法院3个案例入选。
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坐席(报案员、非销售类岗位)。此后,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内,许某因被诊断先兆流产向某保险公司请假休息。某保险公司以业务整合为由,告知某人力资源公司将许某调至续保团队(销售岗),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向许某发函调岗并要求许某到岗工作。许某以岗位无关联,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表示拒绝调岗。某保险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示和限期到岗通知后,许某仍未到新岗位工作。后某保险公司将许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许某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开除许某。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许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仅确认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处于孕期,某人力资源公司在调岗时虽履行基本告知义务,但未考虑调整后的岗位是否增加孕期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心理负担等,是否符合“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的保护要求,亦未与许某充分协商提供其他符合孕期保护要求的岗位供许某选择,未尽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充分考量孕期女职工身体情况调岗未果,单方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结果从权益保护视角切入,清晰界定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边界,凸显保障孕期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重要性,确定以下基本裁判理念与方法:一是明确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职工岗位;二是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生理阶段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与女职工充分协商,从评估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强度、心理负担等多方面考虑是否会对“三期”女职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认定企业的调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通过审视调岗是否加重孕期女职工的身心负担,创新性从是否增加心理压力为突破口,对用人单位调岗时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合理限制,有力遏制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幌子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三期”女职工的生理与心理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规范调岗行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与任务,杜绝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乱象。
案例2
李某某(女)与冯某某(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李某某长期遭受冯某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对冯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行政拘留五日。但冯某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频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李某某,甚至尾随殴打李某某及两名未成年子女,严重危及李某某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是快速响应,24小时内筑起法律“隔离墙”。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4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禁止冯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裁定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当地公安机关。
二是保护令绝非“纸令”,司法拘留捍卫权威。保护令有效期内,冯某某明知禁令内容,仍因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在双方尚未分居的住所内再次持续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将警情及证据材料依法通报法院。法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在保护令有效期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不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且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对冯某某司法拘留十日。
三是延伸保护效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法院并未将签发保护令和拘留违法行为人作为案件终点。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冯某某违反保护令的违法行为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李某某予以照顾,实现从“隔离危险”到“实质救济”的全流程司法保护。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私事,人身安全保护令更非一纸空文。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公然违反保护令的加害人依法适用司法拘留,以“违法必究”的雷霆手段打破“保护令中看不中用”的社会疑虑,向全社会传递法律禁令不容挑战的鲜明信号。案件处理结果让反家暴制度真正长出“牙齿”,构建可复制的反家暴协同治理样本。从人民法院24小时快速签发保护令,到公安机关主动通报警情、固定证据,再到法院迅速启动调查惩戒,各环节无缝衔接,形成“裁定—执行—监督—追责”的完整闭环,为破解保护令“执行难”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
个案的正义不止于制止暴力。人民法院将违反保护令行为作为离婚裁判中认定过错、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使程序上的临时禁令延伸为实体上的长效保障,让受害人在摆脱暴力之后还能获得应有的公平,实现从“隔离危险”到“重塑正义”的深层跨越,以法治之力守护万家灯火,为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共识提供有力的司法引领。
案例3
王某(男)与林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林某有权探望。后林某以探望为由,强行带走王某甲并藏匿,交由案外人抚养,拒绝王某电话、微信,拒不告知王某甲所在地,王某无法探望。林某诉请判令变更抚养权,由自己直接抚养王某甲。经法院释明,林某知晓藏匿未成年人、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严重违法,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于变更抚养权一案中主张探望王某甲仍被林某拒绝,王某申请:1.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2.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抚养权、监护权;3.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探望权。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确认王某抚养王某甲,林某享有探望权,现林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抢夺未成年人王某甲,侵害了王某的抚养权。裁定:一、禁止林某妨碍王某带回王某甲;二、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之后,王某接回王某甲。同时,办案人约谈被申请人林某,进行法律释明,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再实施阻碍且不再抢夺、藏匿。目前,王某甲和王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保护方式之一,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法院适用非诉程序审查,高效便捷。根据前述规定,针对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抚养权、探望权等身份权利,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发育不可逆,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个性和谐发展,应当让未成年人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系通过不当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分离,不及时制止将使另一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应予否定评价。案例中,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侵害父亲抚养权,明显有损婚生子身心健康,审理法院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准许父亲的申请,裁定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母亲妨碍父亲带回婚生子,禁止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不仅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通过禁令引导父母正确实施探望,以案例普法,发挥裁判引领作用的同时有力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