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应聘者试工一天被拒留用,可以索要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6-07-22 15:05  浏览量:1

一求职者面试时自称“技术高超”

上岗后却被发现难以胜任

试工半日后即被拒留用

这名求职者认为“试工”等同于“用工”

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该求职者的这一诉求合法吗?

2025年2月,阿强到某服装公司应聘裁床裁剪岗位。面试时阿强信心满满,次日,公司便安排阿强工作。工作半小时后,公司发现阿强状态不佳,便向其转账50元让其离开。

当日下午,阿强再次来到公司,坚称要完成一天的裁布工作。为避免冲突,公司同意了阿强的要求,并承诺无论当天工作情况如何,都按照同岗位标准支付一天报酬。当天工作结束后,公司向阿强支付了320元,并明确表示阿强以后不用来了,当天只是试工。

事后,阿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已实际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9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阿强的主张。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通过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无进行实质用工管理,并结合报酬领取情况,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服装公司招聘的岗位为裁床裁剪,基于行业特殊性,该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故公司在正式录用前要求短暂试工以检测、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要求,具有合理性。案涉公司试工半小时后,发现阿强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协商后让阿强离开工厂并支付试工报酬,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

该案的既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与阿强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对阿强进行了用工管理,公司向阿强支付的370元属于试工一天的合理报酬。综上,法院认定阿强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服装公司无需向阿强支付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阿强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公司无需向阿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00元。阿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