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童撸猫被抓伤,宠物店拒赔,法院:管理人未尽义务,担全责

发布时间:2026-04-01 17:31  浏览量:2

6岁儿童在宠物店体验撸猫服务时被猫抓伤头部,花费医疗费数百元,家属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宠物店以已尽提示义务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也为宠物互动经营主体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

2023年7月16日下午,6岁的邓某在姐姐、表哥的陪同下,前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某宠物食品店消费撸猫套餐,在与店内饲养的宠物猫互动过程中,邓某头部被猫抓伤。事发当晚,邓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猫抓伤,头部、额部两处皮肤破损,为防范狂犬病风险,邓某先后完成5次狂犬病疫苗接种,仅医疗费便支出801.4元。

事后,邓某家属就赔偿事宜与该宠物食品店店主进行协商,提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01.4元的诉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邓某家属以邓某名义将该店主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要求店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店主提交的监控录像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能够充分认定邓某系在涉案宠物食品店内被店内饲养的宠物猫抓伤的基本事实。庭审中,店主抗辩称,店内已张贴撸猫须知,明确提示“未满12周岁以下儿童请在家长陪伴下进入,未满4岁儿童禁止入内”,事发时邓某已满6周岁且有成年人陪同,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店主作为涉案宠物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现店主未能举证证明邓某存在强行抱猫、勒猫腹部、抓猫尾巴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激怒动物的行为,邓某被抓伤的损害后果,系因店主对店内宠物猫管理不善所致,店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对邓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结合案件相关票据及实际损失情况,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店主赔偿邓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1.4元。

律师专业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共场所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及免责事由的举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宠物店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虽设置了撸猫须知的提示牌,履行了形式上的提示义务,但该义务并非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其仍需对店内宠物采取合理的管理、防护措施,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店主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需举证证明损害系邓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但其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故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涉案宠物店经营撸猫互动服务,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经营活动,根据民法典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其还需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典型法律意义

1. 明确了宠物互动经营主体的责任边界:经营宠物互动服务的商家,不能仅以张贴提示标语的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更需落实实际的动物管理、现场看护等措施,否则需对动物致害后果承担责任;

2. 明晰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规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主张免责或减责,需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举证不能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指引:消费者在接受宠物互动服务时遭受人身损害,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经营主体主张赔偿,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宠物互动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分别提出如下实务建议,规避法律风险:

对宠物互动服务经营者

1. 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设置宠物隔离区、安排专业工作人员现场看护,及时制止消费者的危险互动行为;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经营场所购买公众责任险,分散动物致害的赔偿风险;

3. 留存完整的经营管理证据,对消费者的危险行为及时劝阻并做好记录,便于后续举证;

4. 细化提示告知内容,除年龄、陪同要求外,明确告知与宠物互动的禁止行为及风险提示。

对消费者

1. 接受宠物互动服务时,遵守店内互动规则,看护好随行未成年人,避免做出激怒动物的行为;

2. 选择正规的宠物互动经营场所,优先选择有专人看护、安全措施完善的店铺;

3. 若不慎被宠物抓伤、咬伤,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院进行诊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4. 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就诊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5. 与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时,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大家在接受宠物互动服务时是否遇到过人身损害问题?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专业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