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26)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6-09-23 10:15  浏览量:1

(一)标准的修订目的及原则。世界卫生组织(WHO)2019年发布的《基本营养行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的重要举措》指出微量营养素的补充是早期儿童营养改善的一项重要行动。该标准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生产、改善我国儿童营养状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国际先进经验在我国成功落地的典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标准适宜人群未完全覆盖学龄前儿童;部分营养素含量范围值过窄、部分营养素无允许最大值等问题。为全面保障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健康,便于国家营养干预项目的实施,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开透明,深入调研,广泛收集行业、科研院所、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多方意见建议。二是以科学为依据。以科学技术、人群应用的监测数据和实验数据为依据,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结合实践经验,经过科学研究而制定。三是以我国公共卫生应用为主导。本标准相关的产品,如婴幼儿营养包,已经在我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中广泛应用,作为生命早期一千天公共卫生干预产品,目前已经在22省832个县进行免费发放,每年有数百万婴幼儿受益。根据营养干预实践发现的问题,对月龄段的划分及营养素的含量进行了修改,便于国家营养干预工作的开展。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6月龄~36月龄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也适用于37月龄~72月龄食用的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

(三)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标准名称的修改。主要基于标准修订及会签过程中相关意见,将原标准名称《辅食营养补充品》修订为《辅食营养补充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修改后标准名称更加完整。二是将原标准范围中的“37月龄~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修订为“也适用于37月龄~72月龄食用的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即将标准产品适用人群上限从60月龄扩展至72月龄,覆盖辅食添加期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利于国家早期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的开展。三是将原标准技术要求中必需成分指标和可选择成分指标每日份含量“6月龄~12月龄食用”和“13月龄~36月龄食用”的两个分段,合并为“6月龄~36月龄食用”,并对营养素每日份含量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对于同时适用于较大婴儿及幼儿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其微量营养素含量范围进行了修改。四是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大值;调整了部分营养素最小值或最大值。五是进一步明确“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六是明确了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食品,以及辅食营养素撒剂和学龄前儿童营养素撒剂每日份(次)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七是更新了营养素的检验方法及检验方法标准编号,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可沿用原标准。八是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

(四)标准实施建议。考虑到营养成分指标的修订,本标准实施过渡期设置为1年。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五)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汲取近年来国内外婴幼儿营养学研究成果,全面考虑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以及我国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状况,充分调研我国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科学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施的国家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际应用的需求,标准扩大了适宜人群中学龄前儿童的范围,调整技术要求的月龄分段及对应每日份含量中的营养素含量要求,将产品覆盖范围扩大至整个学龄前儿童,利于国家项目的开展,并为企业创新产品提供更多的空间,促进婴幼儿食品市场经济发展。

(六)如何理解本标准中“食物基质”和“其他食品原料”。本标准中的“食物基质”是指以补充蛋白质为目的,使用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料”是指为了生产工艺的需要而加入产品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辅料,主要为食品配料和GB 2760中允许添加至该类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等。

(七)如何使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的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如较大婴儿及婴幼儿采用婴幼儿配方粉喂养,或采用营养素补充剂补充时,建议根据专业意见应需补充,避免过量风险。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乳蛋白》(GB 31668-2026)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的公告(2026年 第6号)

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