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买烟、抢救超时均获认工伤,法院如何拓宽保护边界?

发布时间:2026-09-22 15:39  浏览量:1

2019年冬天,广西某钢厂保安樊某在厂区外巡逻时顺路买了包烟,几分钟后遭遇车祸身亡。家属申请工伤,人社部门三次拒绝,官司一路打到广西高院,最终第四次认定工伤。

2026年春天,最高法再审改判贵州吴某平工伤案,家属在医生宣告不可逆脑死亡后坚持抢救,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拒赔,最高检抗诉后,家属终于拿到92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两起案件,一个指向“工作场所”的边界,一个指向“工作时间”的死线。但它们揭示的裁判逻辑是同一件事:法院正用“工作原因”的实质判断,去穿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形式边界,不再让劳动者家属在“保命”和“保待遇”之间做选择题。

樊某的案子,核心争议在于:巡逻的路上买了包烟,还算不算在“履职”。

2015年2月,樊某在值夜班巡逻时,在厂区附近马路遭遇车祸身亡。人社部门的理由很直白:买烟是私事,巡逻顺路买烟,说明你不是在工作。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个逻辑,认为“有关买烟的证据链完整”,而证明樊某是在巡逻的证据被认定为孤证,效力不够。

但二审法院直接把这条推理推翻。法院明确指出,巡逻和买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人在巡逻途中完全可以同时存在买烟的行为,两件事并不互斥。

樊某被队长指派外出巡逻,有岗位职责和值班安排为证;事发地点在厂区周边,属于巡逻的合理范围;巡逻本身就是移动性工作,不能用静止坐标去卡“工作场所”。

更关键的是二审法院的一个判断:买烟这种“附带私行为”不足以否定整体的履职属性。这和后来人社部2025年62号文的规则完全一致——该文第三条明确,“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属于工作原因,只有“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才被排除。

买包烟是微小附带私事,巡逻是核心履职行为,后者没有被前者“覆盖”掉。

广西高院在再审审查中维持了二审的结论,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历经四次行政认定和诉讼程序,樊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吴某平案触及的是另一个更残酷的困局。2021年4月29日,吴某平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送医,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从门诊初诊8时55分起算,到5月1日12时08分宣告临床死亡,超过48小时。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据此否定了工伤。

但检察机关介入后,把这个时间账彻底重新算了一遍。

第一个变量是起算点。吴某平被送到医院后,先在发热门诊进行新冠肺炎排查,并未开展任何疾病诊疗。直到当日12时50分才开始采集病史、查体,13时才下达抢救医嘱。

最高检的抗诉意见非常明确:发热门诊仅作防疫排查,不能作为48小时的起算节点,起算时间应当取距离实质性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

第二个变量是死亡时间。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已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压和血氧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亡已不可逆。家属坚持用生命支持设备继续抢救,直到12时08分医生才宣告临床死亡。

最高检指出,死亡时间不能唯“宣告时间”为准,家属不愿放弃抢救、持续使用呼吸机,属于人之常情,不能因此把死亡时间推后、反过来剥夺工伤待遇。

2026年4月,最高法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吴某平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家属最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两起案件的裁判方向很容易被理解为“工伤认定越来越宽,企业负担越来越重”。确实,樊某案中人社局三次拒绝认定工伤,吴某平案也历经三级法院驳回,最终都是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出手才扭转结果。

用人单位担心的核心问题是:如果连巡逻路上买烟、抢救超过48小时这种边缘情形都算工伤,边界到底在哪里。

但仔细看法院的裁判逻辑,边界其实是清楚的,只是不在“有没有附带私事”“有没有超过48小时”这种形式判断上,而在“伤害的核心原因是不是工作”这个实质判断上换到了另一个位置。

人社部2025年62号文明确划定了反向阻断边界:职工伤亡是由于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即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认定为工伤。居家办公场景下,仅利用微信、电话、邮件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换句话说,法院扩大的不是“什么都赔”,而是“不能因为形式瑕疵就不赔”。樊某在巡逻,工作原因是主线,买烟是支线,支线不切断主线;吴某平在工作岗位发病,抢救是连续的,诊断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不能因为技术性因素就被拉偏。

对那些真正和工作无关的纯私人活动、故意违法行为,排除规则依然有效,而且更清晰了。

把这两起案件和近几年的系列判例放在一起看,一条清晰的裁判主线浮现出来:“工作原因”正成为三工标准的枢纽,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判断退居辅助位置,核心只看一件事——劳动者受伤时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保障持续履职。

这个逻辑在最高法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案中就已经确立,2014年该案明确,“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本职工作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场所”覆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全部区域,劳动者履职过程中自身一般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

到了2025年,法院明确居家办公徐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进一步突破了“工作场所必须是单位物理点位”的旧框框。2026年,江苏常州法院支持了上班途中顺路送孩子遇车祸的工伤认定,北京法院引导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加班后外出就餐摔伤的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联合印发的座谈会纪要,更是直接用文件语言把这条主线固定下来:各地工伤认定不得机械适用法律,应当扩大“三工”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打通间接工作原因的认定通道。

而吴某平案中最高检的典型意义阐述,可能是对这条逻辑最直白的注脚:工伤认定中对抢救时间界限的把握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以冰冷的时间刻度限制不离不弃的亲情坚守。“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绝不能反过来成为阻碍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门槛。

这两起标杆案例的价值,不在于它们各自“赢”了一次,而在于它们共同堵住了两个最常见的甩锅通道——不能说“你顺路买了包烟所以不算工作”,也不能说“你家属坚持抢救所以超时了不算工伤”。

法院盯着看的,不是巡逻的保安手里有没有烟,不是ICU门外的家属有没有放弃,而是那个受伤的人,当时到底是不是在为本职工作出力。这个判断方向一旦定下来,

工伤保险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