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设养老床位?这张床怎么收费,和护理院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6-09-17 12:37  浏览量:1

这几年,医养结合越来越多地进入医院和养老机构的规划中。对医疗机构来说,最直接的问题通常是:医院能不能设置养老床位?原来的病床能不能转成养老床?老人住进来以后,医疗、护理和康复怎么收费,哪些费用能够进入医保?

这些问题看起来都在问“床”,实际涉及的是医养结合模式。国家近几年已经对审批登记、医疗区与养老区转换、团队服务和支付边界进行了细化。模式不同,床位属性、资质、人员和收费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医养结合也不是简单把医院和养老院放在一起。它真正要解决的,是老人从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到长期生活照料之间的服务衔接。因此,医养结合首先解决的是医疗与养老服务如何衔接,其次才是采用什么机构形式。医院设置养老床位只是其中一种路径,真正进入项目设计以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谁提供养老服务、谁提供医疗服务,以及两类服务怎样衔接。

具体落到项目上,不同主体可以选择不同的实施路径。养老机构可以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外部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由医疗机构提供巡诊、家庭病床、转诊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同样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要重新设立新的法人,但需要按照机构性质调整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并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对医疗资源相对富余、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政策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医疗床位与养老床位转换。涉及床位属性调整的,应依法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床位调整后的相关事项,同时完成养老机构备案。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养老服务、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向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方向转型,以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本质上属于不同的实施路径。它们对应的机构属性、床位性质、人员要求、收费方式和支付规则并不相同。模式如果没有先确定,后面的床位设计、价格和运营就很难算清楚。

2025年2月实施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在养老区和医疗区之间床位转换标准》(WS/T 845—2024),明确区分了医疗区和养老区。医疗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养老区提供生活照料、功能锻炼、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护理院则仍然属于医疗机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明确,护理院主要面向长期卧床、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护理院和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养老床,最根本的区别不是老人年龄,也不是住得时间长短,而是床位属性和服务目的。护理院本身属于医疗机构,其床位属于医疗床位,主要承接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和安宁疗护的患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养老服务设置的养老床,则属于养老服务床位,主要承担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等养老服务。护理院内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是否由基本医保支付,还取决于机构是否医保定点、具体服务项目以及当地医保支付政策;养老床的住宿、膳食和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则不能因为设在医疗机构内就转为基本医保支付。

对同时设有医疗区和养老区的医养结合机构,同一位老人可以根据健康状态和医疗需要,在两类床位之间进行评估和转换。平时病情稳定,以长期生活照护为主,可以住养老区;出现慢病急性加重、明显疼痛变化、用药问题或者其他需要住院医疗处理的情况,经医疗评估符合医疗区转换条件时,再进入医疗区。病情稳定以后,再回到养老区。

这也是医养结合的核心价值:不是让老人长期住院,而是在真正需要医疗的时候进入医疗服务。这里还需要区分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住在养老床,并不意味着老人同时取得了长期住院资格。《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明确,入住养老床位的老人只有在疾病符合入院指征时,方可转入医疗床位;其他情况应按照门诊就诊。入住医疗床位的老人,病情符合出院指征后,也应及时转回养老床位。

养老床设置在医院里,并不意味着这张床上的所有服务都可以按照医疗费用结算。

现行政策已经明确支付边界: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和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能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再按照当地长护险政策执行。

所以,老人住在养老区,床位、膳食、生活照料和日常养老服务仍属于养老服务。老人实际发生疾病诊疗、医疗护理或者医疗康复时,如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依法提供,并符合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以按照相应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至于能否由基本医保支付,还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医保定点、具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医保支付政策以及相关结算要求。能不能医保报销,不能只看项目名称。

阿尔茨海默病老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日常防走失、进食协助、生活活动、情绪支持以及非医疗性的认知活动和生活支持,主要属于养老服务,不能因为设置了“认知症专区”就直接变成医保费用。如果经过专业评估,需要实施符合医疗规范的认知功能检查、认知康复训练、吞咽训练或者运动功能训练,则属于另一套医疗服务逻辑。国家医保局2024年发布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已将认知、吞咽、运动等功能的检查和训练纳入规范化立项范围。但该指南首先解决的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问题,具体执行价格以及是否纳入医保支付,仍需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慢性疼痛也是同样的逻辑。护理员日常观察属于照护;医生正式评估、诊断、开药或治疗则属于医疗服务。至于采用门诊、符合条件的巡诊或家庭病床,还是住院路径,以及是否需要挂号和怎样计价,要按照当地政策和医疗机构流程执行。

医院增加养老床以后,并不意味着养老收费和医疗收费简单相加,容易盈利。

从经营上看,如果继续按照住院病房的人员和成本结构运营养老床,养老收入未必能够覆盖较高的医疗人力成本;如果只是把病房改成养老房间、增加护理员,又没有把原有诊疗、护理和康复能力组织进来,也很难形成不同的服务价值。

医院需要算清楚的是:养老区准备服务什么老人,需要哪些生活照护和专业支持;现有医生、护士、康复、药学等资源哪些可以合规共享;老人状态变化时,怎样在养老区、门诊和医疗区之间转换。

相应的收费和支付也需要分开核算。养老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收费规则形成收入;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按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收费,其中符合基本医保支付条件的部分再按照医保规则结算;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长期护理费用,则按照当地长护险政策支付。不同服务的收费和支付边界不能混淆,更不能把养老服务包装成医疗服务增加医保结算。

医院做养老的经营价值,不是增加一个医保收费口,而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盘活符合条件的空间、床位和专业资源,同时形成长期养老服务收入。如果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收费还有进一步的政策要求。现行国家政策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收入应单独核算或者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项目能不能成立,要看养老床入住以后形成的收入,能否覆盖新增护理人员、餐饮、生活服务、空间改造和运营管理等成本;同时还要看已有医生、护士、康复、药学等资源在合规前提下能否共享,而不是为养老区重新复制一套完整的住院病房成本。如果养老区必须按照医疗病房的人力成本运营,价格可能承受不了;如果为了降低成本又把专业医疗能力全部拿掉,那医院做养老又失去了差异化价值。

医院能不能开设养老床位,不是最难的问题。真正的关键点是把这张床定义清楚,明白老人为什么住进来,接受什么服务,会不会需要医疗,什么时候介入医疗,医疗服务结束后怎么回到养老,费用如何区分与承担。

只有将这些问题算清楚以后,才能真正确定医养结合采用什么模式、怎样收费,以及项目能不能形成可持续的收支结构。本次发文是基于国家层面的基本规则进行分析与讨论,属于个人观点。真正开设相关项目,仍需以项目所在地政策和定点协议为准。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等. 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2019;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