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广场游乐车撞伤人,这份账单该谁买?

发布时间:2026-09-11 21:06  浏览量:1

夜幕降临,

城市里的文化广场、商圈空地

渐渐热闹起来,

造型可爱的儿童“网红”游乐车

成为不少孩子的心头好,

也给城市烟火气增添了不少活力。

然而,这些看似温和无害的“儿童玩具”,

实则暗藏不小的安全隐患。

近期,德庆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儿童骑广场游乐车

撞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这场“意外”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老何与老陈同为德庆县某广场的儿童游乐电动车经营者。2025年4月的一个夜晚,广场上人流如织,董某带着儿子小董前来游玩,在老陈的经营点扫码支付20元后,小董便独自驾驶着一辆儿童电动三轮车驶入了熙攘的人群。猝不及防,小董撞上了站在广场上的老何,老何当场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董某拨打120将老何送医,经诊断,老何右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同时伴有基础疾病,共住院治疗28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

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显示,老何与董某站在事发区域,是小董驾驶老陈经营的儿童电动三轮车撞倒老何。经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对于赔偿未达成一致,老何将小董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德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1. 关于侵权方(小董及其父母):小董驾驶车辆时未刹车、未避让,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因其未成年,由监护人吴某乙、董某负责赔偿。

2. 关于受害方(老何):老何作为同行经营者,比普通人更清楚广场路况危险,相较于普通群众,对广场上人车混行的环境风险理应有更充分的认知和预判。但事发时他未注意观察、未及时避让,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3. 关于经营者(老陈):老陈在人员密集的广场经营,未尽安保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或无力足额赔偿时,由老陈先行承担其"相应"范围内的赔付责任;老陈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广场、商场儿童游乐设施普及度高,但因管理不规范、监护缺位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各方主体均需绷紧“安全弦”:

家长层面:低龄儿童驾驶游乐设施时必须全程陪同,不抱侥幸心理,根据孩子年龄、认知能力选择适配项目,游玩前确认经营者资质、场地安全性,尽到首要监护责任。

经营者层面:要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游乐设备,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明确划定封闭游玩区域,安排专人引导秩序,杜绝车辆驶入人员密集区,从源头降低风险。

安全是游乐的前提,只有家庭、商家、社会共同尽责,才能避免“快乐游玩”变成“意外之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