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课后儿童摔成十级伤残,家长被判担责20%

发布时间:2026-09-10 18:55  浏览量:1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丹)为丰富孩子课余生活、培养技能,不少家长都会为孩子报名兴趣培训班。但孩子参训期间的安全风险和事故责任划分,一直是家长关注的重点。9月10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8岁学员在游泳培训课后,于泳池区域意外摔伤致残。法院判决游泳馆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家长自行承担20%次要责任。

游泳课突发意外,孩童摔伤致十级伤残

时间回到2025年5月,方某为8岁儿子刘某报名了某体育公司下属游泳馆的少儿游泳培训班,课程时段为每日19时至20时。根据场馆规定,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内场,学员训练期间由场馆教练、安全员全权管理看护。2025年7月,家长将刘某按时送至场馆,19时03分,教练将学员带入培训场地并组织下水训练,20时02分,教练离开。

之后,多名孩童在泳池内肆意泼水、追逐打闹。8岁的刘某被其他学员泼水遮挡眼部、产生不适,从两泳池之间的通行廊道上岸撤离。该廊道长期积水、地面湿滑,且场馆未在此处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刘某急于避险快步奔跑,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刘某存在腓骨远端骨骼分离、右侧腓骨远端骨骼骨折等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本次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刘某家长多次与涉事体育公司联系,但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监护人将涉事体育公司诉至雨花区法院。

法院判决场馆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指出,事故虽发生在下课时间,但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全过程,不因培训课程的时间节点而中断或免除。

游泳馆已形成“教练课后将学员带出并交付家长”的惯例。事发当日,教练并未明确宣布下课,也没有组织学员有序离场并向监护人交接,导致学员脱离有效监管;现场安全员没有及时制止学员泳池嬉闹、湿滑通道奔跑等危险行为;两泳池间的通行廊道长期积水、存在持续湿滑安全隐患,场馆却未铺设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多项安全失职行为共同叠加,与刘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事发时刘某已年满8周岁,应初步形成认识与判断能力,其在湿滑路面奔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涉事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系典型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清晰划定培训机构与家长的权责边界,为少儿培训安全管理、家长维权提供明确法律指引。”法官表示,对于培训机构来说,教练脱岗、安保缺位、场地隐患不整改、课后监管空白等“形式化”履职行为,均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对于家长来说,始终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如果未成年人受伤确系培训机构管理失职、场地安全隐患导致,家长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