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6-09-09 23:54  浏览量:2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二、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三、私自抚养未成年人的户籍登记与收养登记是否挂钩?如何进行户籍登记?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办理收养登记是在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登记与户口登记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无户口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因此,国内公民私自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户口登记是不与收养登记挂钩的。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私自抚养无户口人员,可以按不同情形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四、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儿童可以继续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保障政策支持。

五、收养评估流程与内容有哪些?

评估流程有: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有: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