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临床试药后死亡 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9-05 20:30  浏览量:1

一名49岁胃癌患者在上海长海医院参加CAR-T临床试验,输注试验药物7小时后突发脑出血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知情告知、监护操作、异常处置三个环节均存在过错,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及药企则主张死亡是患者自身疾病进展或化疗并发症所致,与试验药物无关,只愿提供人道主义补偿。

目前司法鉴定尚未完成,直接判定医院担责缺乏法定依据——但已披露的事实清单里,医院的合规防线确实出现了多处松动。

知情同意书里写了什么、没写什么,是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家属拿到的《受试者主知情同意书》中,仅笼统标注了“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没有明确提示可能出现双侧硬膜下出血、脑疝等致死性后果。

日常沟通中,主治医师告诉家属主要风险是“可控的细胞因子风暴”,家属明确表示如果知道可能发生颅内大出血,不会同意入组。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指出,仅用笼统概括性表述而未明确提示足以影响受试者决策的致死性风险,很难被认定为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审查知情同意书是否让受试者对风险有实质性认识。

输注后的监护操作是否合规,是第二个关键疑点。根据《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相关神经系统毒副反应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22年版)》,CAR-T输注后所有患者应每天进行2次神经系统评分评估,同时密切监测凝血功能、血常规等指标。

但家属反映,患者输注后只接受了普通心电监护,没有做量表评估,也没有监测凝血功能。如果这一情况属实,意味着医院对CAR-T最核心的神经系统毒性风险没有建立起应有的监测体系。

异常症状出现后的处置判断,是第三个、也可能是最致命的问题。输注完毕当日下午,家属发现患者嗜睡异常,告知医护人员,被判定为“补觉、身体修复”。直到晚上7点家属发现患者已呼之不应,医生才启动查体,此时患者已昏迷、瞳孔散大,CT显示双侧硬膜下血肿和脑疝。

从下午三四点患者神志清楚、对答无碍,到晚上7点半完全昏迷,中间约4小时的护理记录存在空白——家属称期间多次向相关人员反映患者“叫不醒”,得到的回应是“在睡觉、补觉”。如果这4小时内有任何一次神经系统评分评估,脑出血被及早发现的窗口就不会被错过。

涉事临床试验的研究团队归因很明确:患者脑出血及后续死亡与试验药物IMC002无关,是患者本身疾病进展或清淋化疗并发症所致。

患者占某此前已接受全胃切除术加6次化疗,2025年9月确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本身存在肿瘤相关凝血功能异常的潜在风险;清淋化疗方案中的环磷酰胺、氟达拉滨可能造成骨髓抑制和血小板减少,是诱发颅内出血的独立潜在因素。

药企易慕峰认为,知情同意书中载明的“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这一概括性表述,已经涵盖出凝血障碍可能引发的各类后果,包括颅内出血。

在入组流程上,2026年3月2日回输试验药物前,医院已完成对患者身体的给药前评估,确认其完全符合给药条件,入组阶段各项检查指标无异常。

更关键的是程序层面的防线:易慕峰明确表态,补偿的数额以经法定程序认定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为前提,不会预先承担相关责任,只同意提供人道主义补偿,强调这并非对自身存在试验过错的承认,只是出于人文关怀。

按照现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独立的法定鉴定程序才是判定不良事件与试验操作、试验药物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合法依据,未经鉴定不得直接推定医方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国内同类临床试验案件的可比参照,法院判定医方有责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知情同意书未明确告知颅内大出血、脑疝等严重致死性不良反应;未按照2022版CAR-T神经毒性共识要求完成输注后每日2次神经系统评估,未及时识别患者异常状态;司法鉴定确认上述违规操作与受试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三个条件全部满足,医方按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试验全过程完全符合备案方案,知情同意书完整明确告知全部严重可预见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全部符合行业规范,且死亡完全由自身基础疾病进展导致,则医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仅通过试验保险提供无过错补助。

目前的局面是:前两个条件,家属方已经拿出了相当具体的证据——知情同意书确实只写了“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而未提颅内出血和脑疝,监护确实只做了心电监护而非每日2次神经系统评估,4小时护理记录空白也确实存在。但第三个条件——因果关系——还没完成。

司法鉴定正在走流程,正式结论未出。没有这个结论,就没办法在法律上把“违规操作”和“死亡”这两件事连起来。

还有一个行政层面的变量:2026年9月1日新施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临床试验机构需对试验全流程的记录完整性、可追溯性负责,机构对试验用药品的接收、贮存、分发、使用、回收全流程负管理责任,必须指派专人管理并留存完整记录。

如果后续调查确认那4小时护理记录空白构成“未按备案方案实施试验”或“记录不完整”,机构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相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至1年。

三个维度拆下来,结论不是“各有道理”的中立收尾,而是一个清晰的判断方向:医院目前最薄弱的环节不在知情告知,不在入组评估,而在输注后那4小时的处置空白。

知情同意书是否充分,法院可以结合司法实践综合认定;但护理记录空白、神经系统评分未做、家属多次反映异常被误判为“补觉”——这些是写在病历和护理记录里的事实,不需要等司法鉴定给结论。

而一旦司法鉴定确认这4小时的延误与脑疝的不可逆进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就基本齐了。

在那之前,家属面对的还是一个伦理委员会说“不知道”、药企董事说“滚开”的僵局。而医院至今未发布完整官方声明,所有反方依据都来自媒体报道的间接口径,证据强度明显弱于家属已经公开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和护理记录描述。

这意味着,当司法鉴定结论出来时,医院需要解释的东西,会比现在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