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药知情同意书是否足够透明

发布时间:2026-09-05 20:30  浏览量:1

这件事的核心争议,不在有没有风险提示,而在于提示得够不够明白。

现有公开信息无法对易慕峰IMC002的知情同意书给出最终定性,因为官方调查结论还没出来。

但已有的公开事实指向一个明确的判断:这份知情同意书存在明显的透明度瑕疵——它用专业术语概括了风险大类,却没有单独列明颅内出血、脑疝等直接致死的具体后果,口头告知也没提到这些,没达到让普通受试者完全知晓全部高致死性风险的标准。

从受试者和家属的视角来看,他们签下的是一份猜不透的“生死状”。

家属程女士拿到的《受试者主知情同意书》有15页,里面列了“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CARAC)”“免疫效应细胞相关血液毒性(ICAHT)”等专业术语。但整份文件没有一个地方直接写“颅内出血”“硬膜下血肿”“脑疝”这些字眼。

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上的入组及排除标准说明

文件末尾还统一加了一句兜底的话:经过医生及时处理,这些风险大多可控。

口头告知环节同样没补上这个缺口。程女士回忆,医生当时只说核心风险是细胞因子风暴,强调这个副作用可控,对脑出血、脑疝只字未提。签同意书时,医生也没逐页逐条讲解15页的内容,直接引导快速签字。

家属事前的心理预期是“最坏就是药没效,病情继续进展”,完全没料到输注几小时后会突发重症死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指出,仅用“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这种笼统表述,而未明确提示颅内出血、脑疝等致死性后果,很难被认定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在审查时,会看知情同意书是否让受试者对风险有实质性认识——如果没告知的风险属于严重、可预见、且会显著影响受试者决定的风险,就可能被认定侵犯了知情同意权。

换到药企和行业惯例的视角,他们拿出的是一套“流程合规”的逻辑。

易慕峰认为,“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这条概括性表述,已经覆盖了出凝血障碍可能引发的各类后果,包括颅内出血。这种大类风险披露形式,是国内CAR-T临床试验长期通行的撰写方式,不是易慕峰一家这么写。

文件里还列了CARAC、ICAHT等全套出凝血相关风险大类,从分类逻辑上确实覆盖了该类风险可能引发的后续病理后果,和国内已上市CAR-T产品的风险披露体系是一致的。

流程上,这份知情同意书版本已经通过了对应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满足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里“所有知情同意资料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易慕峰官方也表态,已按法规要求建立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机制,会配合各方依法开展的独立调查评估,尊重最终法定程序认定的责任比例。

还有一个细节:易慕峰董事长孙敏敏今年7月刚签署了《坚守科研伦理行业自律书》,承诺将受试者安全置于首位、确保受试者充分知情。这份倡议书有91位CGT领域企业创始人联名。

再站在监管和伦理标准的角度看,现行规则怎么写、过往判例怎么判,才是真正的标尺。

现行规则对知情同意的要求其实很明确。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知情同意书等资料必须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受试者易于理解。更早的规范还要求,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逐项说明所有风险点,给予充分时间理解后再签署。

2024版《赫尔辛基宣言》更是把“知情同意”升级为“自由和充分的知情同意”,强调研究参与者必须充分理解全部研究相关风险。

回头看过往判例,2020年苏州多发性骨髓瘤细胞治疗受试者死亡案,法院终审判定案涉知情同意书风险提示和告知流程存在严重不合规,试验申办方和医院共同承担70%赔偿责任,合计赔偿70余万元。

2026年上海6岁女童基因编辑临床试验死亡案,家属同样质疑知情同意书未充分披露已知毒理学风险,目前官方调查仍在推进中,涉事顶刊论文已被《自然》标注争议提示。

两个判例都指向同一个逻辑:知情同意书不是签了字就合规,关键看风险提示是否让受试者真正理解。

综合判断:合规不等于透明,两套标准之间有一条命。

正反双方的分歧不是事实认定错位,而是对“透明”的达标阈值划定完全不同。正方采取“流程合规+行业惯例”标准,反方采取“受试者充分知晓”标准。

从已有的事实证据来看,易慕峰的知情同意书在流程上大概率站得住脚——它通过了伦理审查、遵照了行业惯例、风险大类覆盖了出凝血相关后果。但“符合行业惯例”不等于“足够透明”。

行业惯例本身就可能存在问题:有临床试验从业人员公开指出,大量CAR-T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已经沦为走过场的签字仪式,动辄十几页的文件根本没留出充足时间让受试者阅读和理解。

行业内部也承认,实体瘤CAR-T的血液毒性、凝血功能异常是早已普遍知晓的风险点,但过往大量知情同意书倾向于笼统概括,刻意忽略单独列明高致死性后果。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说得很直白:同类产品之前出现过的不良事件,申办方必须主动告知,不能隐瞒、不能淡化。如果该告知的高致死性风险没告知,就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下的过错认定要件。

说到底,一份知情同意书在伦理委员会那里过了审,不等于在法庭上能免责。关键在于,受试者有没有真正理解自己可能面对的是什么。

如果一份文件用专业术语包装了风险,让一个没有医学背景的普通人看完之后仍然觉得“最坏也就是药没效”,那它就没有完成“知情”这项最根本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