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9-02 17:07  浏览量:1

拐卖儿童罪,法律上的定义就一句话: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干了其中任何一件事,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个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条文原文写得很清楚——拐卖妇女、儿童的,起步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卖往境外等八种加重情节,十年起步,最高死刑。

最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的一个案子,刚好把这个定义里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全拆开了。2026年6月,赵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她拐的是谁?自己13岁的亲侄女。她怎么说的?

“我只是给侄女介绍个婆家,让她去有钱人家过好日子,彩礼我会给她父母的。”

法院不认这套说辞。因为查出来的事实是:赵某以带侄女外出打工为名,把13岁的小燕从威宁骗到贵阳,交给中间人张某,再由张某转给外省买家江某。整个过程小燕的父母完全不知情,而赵某从中收了1.08万元“订金”和1.8万元“彩礼”,合计2.88万元。这些钱去了哪?

赵某控制的微信账户——小燕母亲的微信号实际是赵某私自开设并使用的,钱到账后全部被赵某拿去还了个人逾期的8万元贷款和日常消费。

这个案子把“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拆得明明白白。

第一,什么算“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行为人自己承认。

赵某从头到尾不认罪,坚称只是介绍相亲。但检察官调取了她和中间人张某长达三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全是语音,还是方言,逐句翻译成两万多字。

记录显示,赵某从2024年就开始通过张某给小燕张罗“相亲”,不管对方年龄大小,只关心经济状况;多次要求预付彩礼,声称小燕父亲要11.6万元彩礼,但实际上小燕的父母对此一无所知。

这就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非法获利目的不依赖口供。通过审查交易背景、钱款去向、监护人是否知情这些客观事实,就可以直接推定主观故意。两高两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近年的同类案件全部照此执行。

第二,亲属身份能不能免责?不能。

这是很多人会追问的问题。赵某是小燕的伯母,她带侄女出门,邻居都看到了,谁会想到是在拐卖?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看的是行为,不是身份。哪怕是被害人的亲生父母,只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高法2026年4月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李某会、张某荣夫妇把生育当成生意,先后卖掉5个亲生子女,非法获利47万元,主犯李某会被判了十一年六个月。两高两部的意见也明确: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作为商品交易。

第三,没使用暴力,只是“骗”走的,算不算拐卖?算。

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列了六种: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赵某用的是“拐骗”——以带出去打工为由骗走小燕。最高法明确指出,近年拐卖犯罪手段已经变了,采用绑架、强抢、偷盗的显著减少,用欺骗等非暴力手段的增多,但法律打击力度不减。

2026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里,邱某江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被判无期徒刑,裁判规则很清楚:欺骗性转送+非法获利,就可以直接认定拐卖类犯罪。

你可能还想问:那真正的民间送养、正常介绍相亲,怎么跟拐卖区分?

界限在“非法获利目的”这五个字上。两高两部的意见列了三条硬标准:第一,看收的钱是不是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的合理范畴;第二,看送养方有没有审查对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第三,看是不是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送人。

赵某的案子踩中了所有红线。她收的2.88万元不是“感谢费”,是以“彩礼”为名索要的对价,而且全部用于还债。她根本不关心小燕被介绍给谁,聊天记录里只问对方经济状况。小燕的父母完全不知情,不存在“自愿送养”的前提。

反过来,2017年陕西潘某送养亲生子被判无罪的案子,就是民间送养的边界。潘某未婚先孕,男友被羁押,自己没收入没能力养,在了解收养方曾某英夫妇结婚多年未育、做过两次试管婴儿均失败后,才把孩子送养,收了4.3万元。

汉中中院终审改判无罪,理由是:潘某不是为了获利而生育,送养是因为确实无力抚养,收的钱也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汉中中院相关宣告无罪案的裁判参考案例页面

两条线一对比,区别就很清楚:一个是拿孩子做交易,一个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给孩子找条活路。刑法打的是前者。

回到法条本身。第二百四十条从1997年刑法修订通过后,历经11次刑法修正案,到2026年9月的今天,内容一个字都没改过,始终处于完全有效执行状态。

五年起步、死刑封顶的量刑框架,加上两高两部2010年意见划定的“非法获利目的”认定标准,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完整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边界。

赵某的五年三个月,就是在这个框架下量出来的——单人单次拐卖一名儿童、被害人被及时解救,没有加重情节,量刑在5到10年的区间内,属于常规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