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山西印发《“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0 11:25  浏览量:1

“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明天计划”项目是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医疗康复项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新捡拾弃婴的医疗康复项目。

第三条

省民政厅成立“明天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儿童福利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儿童福利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项目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审议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儿童福利处,由儿童福利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明天计划”项目实行省级统筹指导、设区市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结算核实、存档备查等,并对本辖区内项目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工作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市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明天计划”项目具体实施;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

(三)严格资金管理,科学编制资金计划,严格资金收支,认真完成“明天计划”项目结账审核工作;

(四)规范“明天计划”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明天计划”档案材料;

(五)加强工作统计,定期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六)严格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应当由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是具有山西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含新捡拾的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孤儿资助标准

孤儿资助范围及标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规定执行。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助标准

住院费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年度资助上限为3万元。

新捡拾的弃婴,自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到落户前产生的治疗费用,可申请“明天计划”全额资助。

第三章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明天计划”项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予资助(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设区市级

民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报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建立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

(一)定点医院:负责诊疗、康复、体检工作。定点医院应为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或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明天计划”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

(二)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在定点医院和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范围内确定。

(三)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负责孤儿辅具器具配置工作。辅具器具配置定点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各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患儿确需到省级定点医院或跨省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康复的,须报请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送治。患儿如需要急救,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具体情形,请各地结合紧急程度自行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开展情况,孤儿资助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本年度《X市X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附件2),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设区市资金计划,并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拟订全省“明天计划”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别报民政部、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审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资助费用以及未落户新捡拾弃婴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由设区市民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上年度住院费用支出情况等情况核算费用总额,通过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系统”申请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

第十三条

“明天计划”实施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使用,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备案,申报下年需求时,应统筹考虑结转资金。

第十四条

“明天计划”资助填报单位为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救治康复等,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1),逐级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治康复等,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患儿救治的出院小结、体检报告结论、医疗票据等相关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规范《“明天计划”资助表》填报。填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报案材料等;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查验及清晰复印件存档。

第十六条

设区市级民政部门为“明天计划”具体结算核实、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结算核实,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明天计划”资助表》存档备查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结算及有关医疗材料及时存入相关儿童档案。“明天计划”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应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对设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结合相关资金检查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26〕21号)要求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山西省有关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