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场内攀爬摔伤致面部留疤 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5 浏览量:1
儿童游乐场内攀爬摔伤致面部留疤
法院:监护人擅自离场、疏于看管,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孩童在儿童乐园游玩时擅自攀爬柜台,下来时不慎摔倒致面部受伤留疤,家长以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诉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游乐场所现场管控存有疏漏,经营方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25年1月某日晚,小兰在某游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玩耍期间,小兰踩着凳子攀爬到模拟冰淇淋窗口的橱窗柜台上,试图伸手拿取高处物品,下来时不慎踩空摔倒,导致面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兰面部皮肤裂伤约3厘米,缝合20针,创口愈合后面部遗留瘢痕。家长认为乐园场地存在尖锐物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后续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儿童乐园的经营者某游乐公司辩称,受伤系孩子主动攀爬这一危险行为所致,场地无安全隐患,儿童乐园已提前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乐园在门店入口公示《顾客须知》,线上购票平台亦标注“乐园不提供看护服务”“监护人需全程陪同看护”等提示。事发区域为角色扮演静态体验区,仅需站立互动,并无登高游玩的设计内容,案涉凳子系被从其他游乐区挪移而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现场存在尖锐致伤物品。小兰的母亲入园陪护半小时后,因外出取饮品离开,案涉事故恰发生在其离场期间。另据通话记录、监控视频佐证,儿童乐园工作人员发现小兰独自玩耍、身边无家长看护后,先后6次致电其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兰的监护人在儿童乐园多次提示需全程陪护的情况下,擅自离场,疏于看管,未能及时制止孩子踩凳攀爬的危险行为,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儿童乐园虽已完成事前安全提示与电话预警,但作为面向低龄儿童的专业经营主体,未尽到常态化现场巡检义务,未能及时清理被随意挪动的凳子、未对高处柜体增设防护警示,对危险源的管控存在疏漏,需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法院核定各项合理损失后,酌定某游乐公司赔偿3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刘逸梅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