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玩滑索摔成十级伤残 儋州一儿童乐园被判赔8.5万元

发布时间:2026-07-21 10:20  浏览量:1

本文转自: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儋州7月20日电 暑假是儿童游乐高峰期,游乐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上诉案。5岁女童小贝(化名)在儿童乐园玩滑索时不慎摔伤左手臂致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8.51万余元。经营者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女童玩滑索坠落致十级伤残

2024年7月20日,小贝在监护人陪同下,前往儋州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体验滑索项目时,小贝不慎从滑索上摔落,致左手臂受伤。经司法鉴定,小贝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该滑索项目为半封闭式,仅允许儿童单独进入,家长不能入内陪同。儿童游玩时坐在滑索坐垫上,双手抓住索链滑行。事发时,滑索坐垫距离地面约60厘米,下方仅铺设了一层塑料垫。

小贝父母认为,娱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娱乐公司则辩称,场地已铺设地垫,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应担责。双方协商未果,小贝父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营者安全保障不力担责八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对入园儿童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滑索项目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一是无安全带等防护装置,儿童极易坠落;二是地面仅铺设薄塑料垫,缓冲能力严重不足;三是项目呈半封闭状态,家长无法入内陪同,发生危险时难以及时施救。该项目面向低龄儿童,经营者理应承担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项目设置未达标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娱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贝的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娱乐公司赔偿小贝各项损失合计8.51万余元。

娱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娱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滑索项目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施合格、使用说明警示、现场安全指引及人员巡视等,安全保障存在明显漏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高风险项目须配实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指出,滑索项目具有较高风险,且面向低龄儿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张贴警示或铺设地垫,更应包含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装置、设置充足缓冲层、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实质性措施。经营者未能做到,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家长在孩子游玩时也应保持必要关注,监护不力同样可能分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孩子户外安全需多方协同守护

暑假是孩子户外活动的高峰期,也是意外伤害的易发期。法官提醒,游乐场所经营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对高空、高速、滑行类项目严格检查防护装置与缓冲设施,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应急救助准备。

家长带孩子游玩时,应提前了解项目规则和风险,评估孩子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是否适配。即使项目限制家长进入,也应在可观察区域密切关注孩子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呼叫工作人员,同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相关部门应加强暑期游乐场所的常态化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形成“经营者负责、家长监护、政府监管”的协同防护体系,共同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快乐的假期环境。(李学山、罗凤灵、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