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后原告起诉索赔16000余元,但住院13天10天无用药无检查记录,法院:“挂床”不出院,法律不买单

发布时间:2026-07-20 10:25  浏览量:1

在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住院天数往往会影响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的认定。然而,有些当事人在伤情稳定甚至无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仍选择住院,这种情况法院怎么认定?近日,安徽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因收割玉米及粉碎秸秆问题,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公安机关介入后,对刘某某处以罚款500元处罚。

事发后,王某某前往淮北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

此后,王某某诉至淮北市杜集区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辩称,王某某存在“挂床”情形,部分住院时间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缺乏合理性,请求法院依法核查。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王某某的住院病案、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证据。经查,王某某的伤情为头皮挫伤、急性外伤后头痛,伤情较为轻微。王某某住院前3天有检查、用药等诊疗行为。除前3天外,后续住院期间未见实质性的诊疗、用药或者检查记录,护理记录还显示其多次擅自离院,属于典型的“挂床住院”。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无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长期占用床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的

合理有效住院天数为3天

,并剔除“挂床”期间产生的床位费及相关衍生赔偿,判决刘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552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核心是填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损失,而不是让受害人借此获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依据住院发票或者出院记录记载的住院天数认定赔偿,还会结合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等医疗材料,对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连续多日没有用药、检查或者其他实质性诊疗记录,患者长期不在医院,或者伤情已经稳定却仍不办理出院手续,就可能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将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