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媒体世界报刊文:儿童陈述该如何听?教授梅里厄给出边界

发布时间:2026-06-24 03:28  浏览量:1

在《世界报》刊发的一篇评论中,菲利普·梅里厄提出,应当从儿童最年幼时起,在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建立一种真正的“言说教育”。

在课外托管领域接连曝出丑闻、贝塔拉姆案引发关注之后,莉汉娜遇害一案再次让“如何对待儿童的陈述”成为公共讨论焦点。早在乌特罗审判期间,这一问题就曾引发激烈争论:一方主张无条件倾听儿童,另一方则担心,儿童在情绪冲击和心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所说的话,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我们在这一问题上未必取得了多少进展。由于始终没有厘清“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采信儿童的陈述”,人们往往只能停留在一些笼统却几乎无法操作的表述上,比如要“以善意和审慎行事”。

如果要更进一步,就必须先追问一个根本问题:什么是儿童?从法律上说,儿童是未满18岁的人。但这一定义虽然必要,却并不充分。它建立在法治国家所必需的一条分界线上——总要确定一个人何时可以被视为拥有完整公民身份——但它忽略了儿童最独特之处:儿童既是未完成的存在,也是完整的存在。

说儿童“未完成”,是因为他们来到世上时极度脆弱,若没有成年人的陪伴与扶助,就无法成长。成年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先行责任。但儿童同时又是“完整的存在”,因为他们的举止和言语本身就表明,他们拥有一种内在世界。尽管这种内在性仍在形成之中,成年人也不能无视它,否则就可能阻碍其发展。

儿童的这两个维度,有时会被看作彼此冲突。于是,一些人坚持认为,既然儿童尚未完成发展,就应当始终把他们当作“不会说话的人”,或者至少认为他们的话必须始终由成年人加以怀疑。另一些人则基于“婴儿也是一个人”的理念,要求无条件听取儿童的表达。

1989年法国批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时,人们就曾指出其中存在一种张力:一方面,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基于儿童的脆弱性而强调保护;另一方面,第12条至第15条规定,“凡涉及儿童的事务,都必须听取其意见”,并赋予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若作一种偷懒式理解,确实会让人觉得这里存在矛盾:怎么能一边赋予儿童基于未成年身份而来的权利,一边又赋予他们那些通常需要具备成年能力才能行使的权利?

但这样理解,恰恰忽略了教育的根本作用。教育应当使每个人逐步摆脱依赖,走向自主。教育固然要接纳“儿童当下的样子”,但目的正是引导他们走向“应当成为的样子”。既然没有人会在18岁生日那一夜奇迹般完成蜕变,成年人就必须在整个童年阶段持续为他们跨越这道边界做准备。

这意味着,成年人必须为儿童提供一些情境,提前让他们接触那些他们尚不能独立完成、但在适当资源支持和教育引导下终将能够做到的事情。

也就是说,真正重视儿童的发声,前提是同时摆脱两种极端:一是系统性的怀疑,二是理想化的神圣化。既不能把儿童看成天然说谎的人,也不能把他们设想为自发具备追求真相能力的人。

因此,尽管人们完全有理由欢迎“综合法案”——这项法案可能很快提交议会审议——在第17条中规定,“从幼儿园第一年起,为每名儿童每年安排一次单独谈话,以评估其福祉,在保密、安全和保护性的环境中预防并识别各种形式的暴力”,但也不能止步于此。因为真正需要建立的,是覆盖整个社会的“言说教育”:在家庭、学校,以及所有面向儿童开展的活动中,都应如此。

从最初几天开始,从托儿所起,并贯穿整个成长过程,儿童就应当学习“说话意味着什么”:克制冲动的即时宣泄,努力让自己表达得可以被理解,听取他人的疑问和反对意见,学会解释、论证。

他们还应学会不被过量情绪完全淹没,始终努力做到准确,尽可能接近最恰当的表达;也要避免用拟声或含混的声音代替真正的陈述,因为那会让人逃避清楚表达。

这是一项艰难却至关重要的学习。它要求教育者从儿童很小的时候起,就系统设置合适的仪式和方法,创造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让富有成效的约束促成反思能力的形成,并由此孕育自由。

当然,当儿童面对那些难以言说的经历时,这些做法未必足够。但它们仍然构成不可或缺的教育土壤,是一个必要前提。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专业人士对儿童陈述的收集与倾听,才有可能即便谈不上完全平静,至少也能建立在相互信任之上。

遭受殴打或侵害儿童的发声必须被尽快重视。但同时,也必须让所有儿童都尽早在各种制度环境中接受真正的言说训练。这既关乎集体意识的觉醒,也关乎政治意愿和儿童工作者的培训。这是一项教育上的紧迫任务,也是一项社会性的紧迫任务。

作者:

菲利普·梅里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