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旷课的学生未按时到校,班主任打6通电话无人接听,立即上门核实:开门瞬间涌出酸臭毒气,母子二人昏迷床上

发布时间:2026-09-17 16:47  浏览量:1

9月15日,广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东莞虎门北栅社区黄山公寓“5·22”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22日,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西安路6号黄山公寓812房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2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北栅社区黄山公寓“5·22”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因一楼布料店违规向民用下水道排放锅炉有毒废气,造成楼上租住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何某理布料店加工订单激增,新增夜班生产,固定作业时段:白班8时30分至12时00分、13时30分至18时00分,夜班19时00分至凌晨2时或3时,燃气锅炉每日高频次启停点火,燃烧工况持续恶化,液化石油气不充分燃烧产生的含有高浓度一氧化碳废气排入一楼公共排水立管后,废气沿管道逐层向上渗透至4-11层公寓部分卫生间下水口。

2026年5月21日,何某理布料店全天持续生产,当日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2时,操作工值守锅炉,设备全程不间断运行,大量含一氧化碳高温废气持续排入一楼公共排水立管,完成夜间毒气基底累积。同日虎门镇持续降雨,室外气温偏低、空气潮湿,812房租客易某梅将房间两扇外窗完全关闭、入户门锁闭,全屋无其他通风措施,房间内两个下水地漏完全敞开,为有毒气体室内富集创造密闭环境。

5月22日凌晨2时,何某理关停锅炉,但排水立管内残留一氧化碳气体仍持续向812房渗透,易某梅、程某阳母子二人在密闭空间内持续吸入有毒气体长达6小时以上。8时30分,何某理及其配偶谭某云抵达何某理布料店,按日常生产流程启动燃气锅炉,持续满负荷作业,新增大量含一氧化碳废气持续注入一楼公共排水立管,沿立管向上扩散,812房室内一氧化碳浓度持续突破安全限值,易某梅、程某阳母子二人持续吸入含一氧化碳废气,最终完全昏迷,导致失去对外联络、求救能力。

5月22日11时00分,新英豪学校开展日常晨检,班主任余某军核对学生到校名单时,发现学生程某阳未按时到校、未履行请假手续。余某军通过班级微信、手机号码多次联系程某阳母亲易某梅,拨打6通电话均无人接听,微信消息无任何回复。余某军结合程某阳日常从不旷课、家庭仅母子二人居住的情况,判断家中可能发生意外,立即驱车前往黄山公寓上门核实情况。

11时50分,余某军抵达黄山公寓楼下,上楼后反复敲击812房门、大声呼喊母子二人姓名,屋内无任何回应,房门处于反锁状态,无法打开。余某军立即联系二手房东苏某继,告知学生失联、房门紧锁、敲门无人应答的紧急情况,请求苏某继携带公寓门禁、房门钥匙到场开门处置。

11时55分,二手房东苏某继抵达812房门口,使用备用钥匙打开入户门。房门开启瞬间,一股刺激性酸臭废气从室内涌出,余某军、苏某继当即察觉室内存在异常气味。二人立刻进入房间查看,发现易某梅、程某阳母子二人平躺于卧室床上,全身无自主活动,大声呼喊、摇晃身体均无任何意识反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何某理布料店违规将锅炉高温废气(燃烧不充分含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接入与4-6层06/09房、7-11层10/12房共用的密闭排水管网,高温废气中的一氧化碳依托热浮力沿立管逐层窜入4-11层的多个房间,812房雨夜全部门窗紧闭,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持续富集超标,造成易某梅、程某阳一氧化碳中毒昏迷。

(二)间接原因分析

何某理布料店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

(三)其他原因分析

1.锅炉温控自动启停设计,现场运行频繁点火熄火,事故当天何在理布料店加班至凌晨2时,上午8时30分开工,锅炉运行时反复启停。设备每次重新点火瞬间最易出现燃气瞬时过量、配风不足,频繁启停造成一氧化碳、炭黑持续性批量生成;燃烧机进风口积尘堵塞同时存在排烟管炭黑堆积堵管、炉膛憋压,进一步放大不完全燃烧程度。

2.通过气象资料分析,事发前夜持续降雨可能存在地面及楼顶雨水进入地下排水管网,如排水不畅会导致管井内水位上升,进一步压缩锅炉废气排入排水管井的空间,加剧锅炉排烟不畅及高温废气沿管道上窜。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何某理,作为何某理布料店经营者,使用燃气锅炉未架设合规高空排烟烟囱,将锅炉排烟管道私接排水管网长期排放有毒废气导致两人重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何某理的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虎门何某理布料加工店,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登记管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梁某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东莞市御纺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虎门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进一步核查相关一线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处理。

2.建议由虎门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进一步核查相关一线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处理。

3.建议由虎门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北栅社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议北栅社区进一步核查相关一线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处理。

如其他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编辑 张任姣

责编 王 萌

审核 杨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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