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拿到鉴定意见时,一切都晚了
发布时间:2026-07-03 08:03 浏览量:1
很多人对待鉴定的做法是,我看看鉴定意见再说,如果不服我不会认可,我再申请重新鉴定。
但是,我要告诉大家,在目前形势下,这个想法很难行的通。
举个例子。伤残鉴定完成后,感觉鉴定意见有问题,想推翻鉴定。难,因为以鉴代审这堵墙很难推倒。如果有人信誓旦旦的告诉你,有信心能推翻,你可千万小心,别被忽悠了。即使是专业律师,如果承诺有推翻鉴定意见的丰富经验,你可以看一看他推翻经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案例数量。
怎么办?
找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辅助人做前置性审查,为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有些人认为涉及到影像诊断的应该找影像医师,涉及到影像设备操作的应该找技师,涉及到临床诊疗的,应该找临床医生。这个思路就像看病,对症治疗,听起来貌似没有问题,而实际上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医务人员在听到要到法庭做专家辅助人,并且要签字时,首先考虑的可能是自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绝大多数的医务人员不会同意在案件中担任专家辅助人。尤其是单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
所以目前在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多数的身份是退休的鉴定人员。因为鉴定人员解决的一直是法律有关问题,相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他们对法律和鉴定的了解程度会更多一些。当然专家辅助人也不是万能的,当他们遇到一些复杂的专业问题时也会邀请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最近有一位案件当事人就因为找不到医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而苦恼。后来我就给他了一个建议。如果确实想聘请专家辅助人,按照鉴定的逻辑去聘请一位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然后将医生的意见由专家辅助人去陈述就可以。这里面的逻辑很简单,鉴定意见就是由法医做出的,所以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是正确的选择。
前几天我发了一篇文章《判决已生效,鉴定机构竟自行撤销鉴定意见,被认定无效!》,这个案例就很好的证明了本文的观点。一方当事人因为不满伤者的伤残鉴定、护理依赖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做出后,提供了伤者可以在平地行走、坐下、喝水、拍腿等活动,希望启动重新鉴定,但是被法院驳回。
判决生效后,鉴定机构向法院发函要求撤销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符合资质要求,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已经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最终认定鉴定机构发函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缺乏法定事由,妨碍民事诉讼,应为无效。
对于该类案件,我提供一个建议:
既然双方争议大,案件标的额高,鉴定机构最好对鉴定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当事人双方到场见证,委托方派员现场监督。如果有伤者活动视频,要在鉴定前提交,不要等到鉴定意见出具后去否定,大量的案例已经证明,事后补救成功率极低。
如果这起案件按照我这个建议去做,估计不会成为人民法院报的入库案例,也会给法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当事人、律师节约大量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