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09-11 10:42 浏览量:1
2026年3月2日中午,49岁的胃癌患者占某在上海长海医院接受了CAR-T细胞回输。12点12分输注结束。下午三四点,家属发现他一直想睡觉,医护人员说这是“补觉”。
晚上7点,人叫不醒了——检查显示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当晚开颅,术后一直昏迷,4月26日在ICU去世。
医院向患者家属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文件
这不是CAR-T第一次被质疑。但占某的遭遇把一个关键问题推到了每个人面前:
参加临床试验,到底面临哪些风险?
最直接的当然是治疗本身的毒性。任何试验药物都可能引发不良反应,CAR-T这类激活免疫系统去攻击肿瘤的疗法尤其如此。
用于临床注射的医用注射器特写画面
占某的知情同意书里,各种不良反应密密麻麻列了一整段——15页纸里几乎全是专业缩写:CRS(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ICANS(神经毒性)、ICAHT(血液毒性)、CARAC(出凝血疾病)、EC-HS(噬血细胞样综合征)。
其中CRS是CAR-T最著名的并发症。它发生的机制就像免疫系统被“过度激活”——原本应该去杀癌细胞的T细胞,大量释放细胞因子(IL-6等),引起全身性炎症风暴。说它像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直接把整栋楼淹了,是一种不加区分的力量释放。
这个风险有多常见?在靶向CLDN18.2的CAR-T(就是占某用的这类)临床试验里,CRS发生率高达
95%
。严重时可从发热一路发展到低血压、多器官衰竭,直至死亡。
CAR-T临床试验受试者生存概率对比曲线
还有一种风险叫IEC-HS,它本质上也是免疫系统失控,但表现形式不同——巨噬细胞和T细胞疯狂活化后开始“吞噬”自身细胞,攻击正常组织。2026年,诺华暂停了8项自身免疫病CAR-T试验,原因正是3名受试者死于IEC-HS并发症。
占某家属反复追问的核心问题,集中在知情同意书的风险告知是否“充分”。
同意书怎么写的?“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CARAC)”。没有任何地方的文字直接提示“颅内出血”“硬膜下血肿”或“脑疝”。一个普通人在15分钟内签下这份文件时,看着这一串“ICAHT”“CARAC”“IEC-HS”,能形成什么样的风险认知?
临床试验项目的受试者主知情同意书页面
企业认为,“CARAC”这个概括性术语已经覆盖了出凝血障碍可能引发的所有后果。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旭给出的意见是:
仅用这类笼统表述,而未明确提示脑疝等致死性后果,很难被认定为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问题不只在CARAC。同意书里对CRS有较详细的解释,口头告知时也主要强调“细胞因子风暴可控”,对神经血管致命风险的提示被稀释了。家属说:“如果知道有这样的风险,那谁会参加这样的试验呢?”
这不是文字上的吹毛求疵。法律要求的口子是“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民法典》第1008条的用词就是“详细”。GCP也要求知情同意书“通俗易懂”。
当律师和法官在事后审查知情同意书时,标准不再是你“列了哪些术语”,而是受试者在签约那刻是否对风险有
实质性认识
。
业界有人对比:美国FDA要求药品说明书明确列出“颅内出血”这类具体不良反应,而国内仍在用“可能影响凝血功能”的笼统话术。
占某用的IMC002在早期试验中表现如何?易慕峰招股书披露,前期的I/IIa期共入组29名患者,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CRS均为1-2级(未达严重级别),没有≥3级ICANS,也未发生治疗相关死亡。公司使用的形容词是“良好的安全性”。
但注意这个数字:
29
。III期试验要纳入约150人,是前期试验的5倍。罕见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1/30),在这个样本量下根本不可能被检测到。III期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要在更大规模人群里验证安全性。
即便I/II期数据再漂亮,对于任何走进III期试验的受试者而言,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你正在成为这个药物暴露的“第30、第50、第120名患者”。
占某是这29人之外的第一批III期受试者。他输注IMC002之前,没有人的病历里出现过“双侧硬膜下血肿、脑疝”这样的记录。
临床试验的损害赔偿机制,在知情同意书里往往只有一句话:“经相关部门鉴定,如确因本次研究引起的不良事件对您造成伤害,我们已为本项研究购买了保险……”
听起来没问题。但回到占某的案例:病历记录主张,这次严重不良事件与清淋化疗药物(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白蛋白紫杉醇)相关,与IMC002“不相关”。易慕峰方面据此仅愿提供“人道主义补偿”,而非按试验相关损害承担责任。
化疗和CAR-T是一个试验方案整体——清淋的目的就是为细胞回输做准备,它们本就不能被割裂看待。占某化疗结束两天后一切正常,输注才数小时就发生颅内大出血,这样的时间线让“与试验无关”的结论变得难以让家属接受。
在这个节点上,家属能走的路径只有一条:
申请司法鉴定
——由第三方机构认定死亡与试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鉴定耗时漫长,而在此之前,企业可以不承认任何法定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苏州中院判过一起类似案件——受试者死亡,申办方和医院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70余万元,同时全额返还违规收取的试验费。
那个案子中,知情同意书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含有免除申办方责任条款、伦理委员会未持续跟踪审查,三项制度性过失共同被认定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判决的基础理念只有一条:“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这不是一句口号。在占某签下知情同意书的那一刻,在他从“患者”变成“受试者”的那一刻,这句话就应当是整个体系对他最重要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