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妇女儿童发展!浙江修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10 08:45  浏览量:1

近日,省财政厅、省妇联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根据每年全省妇女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分配因素

重点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明确的实事项目,及妇联改革创新和示范带动等重点工作目标确定。

人口因素

根据省统计年鉴中提供的各市、县(市、区)女性人口数计算权重分配资金,其中市本级资金按人口因素资金总额的20%计算权重进行分配,各县(市、区)按人口因素资金总额的80%计算权重进行分配。

绩效及其他因素

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资金下达与分工

省妇联负责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使用范围

支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实事和示范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支持妇女科技创新、创业就业、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培育、思想政治引领、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素质提升、巾帼志愿服务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支持妇联组织建设和妇女儿童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支持妇联开展“两癌”救助服务、困难妇女儿童关爱等工作。

支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注意: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途标准规范分配使用,严禁擅自统筹、调剂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日常运转、党员活动、慰问费等非规定用途支出,并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妇联备案;省财政厅、省妇联加强对各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至相关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