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会受到怎样的严惩
发布时间:2026-09-09 16:10 浏览量:2
拐卖儿童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写明的。
落到近期备受关注的“梅姨”谢某梅身上,法律专家给出的判断是:她涉案9名被拐儿童,在拐卖链条中起主要作用,若无特殊法定从宽情节,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量刑区间,且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顶格判处死刑的核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此写得非常清楚,量刑分三档,每一档都直接对应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条文的核心在于,拐卖儿童罪不是只有“拐走孩子”才算,法律定义覆盖了拐卖链条的每一个环节。条文明确写着: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都构成拐卖儿童罪。也就是说,哪怕只负责中转、介绍买家,与直接动手拐孩子的人同罪。
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相关条文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照“梅姨”案,张维平在2003年至2005年间从广州增城、惠州一带偷盗、拐走9名幼儿,全部通过“梅姨”寻找买家、中转出手。
谢某梅参与拐卖儿童9人,远超“三人以上”的加重标准;申聪案中,团伙用辣椒水、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夺婴儿,属于暴力绑架儿童;二十余年骨肉分离,九个家庭长期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多重加重情节叠加,单一情节就足以触发第二档量刑,三档叠加则直接指向“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条件。
张维平,梅姨案主犯,参与拐卖儿童9人,2023年4月被执行死刑。余华英,1993年至2003年间流窜贵州、重庆等地拐卖
17名儿童
,2025年2月被执行死刑。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一审庭审现场画面
王某文,十余年间偷盗幼儿
14人
,此前曾因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继续作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典型案例,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回到“梅姨”案本身,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同案犯杨朝平、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寿碧被判十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对此的解读是,谢某梅在犯罪链条中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核心作用,与上游的绑架、偷盗行为具有同等作用,“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能因为她是中间人就认定为从犯,她仍然是主犯。
拐卖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至今已超过20年,但追诉时效对本案不构成障碍。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维平等人在2016年被抓获,警方从供述中首次得知“梅姨”的存在,当年即立案侦查,而“梅姨”此后一直潜逃,完全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此外,以犯罪结束的2005年起计,到2016年立案,时间也未超过20年。
梅姨案件长达二十年的追逃历程梳理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条规定是目前舆论最关注的变量。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一例外,在本案中很难触发。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家庭监护关系,行为方式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不直接涉及生命权。
“梅姨”案查实的被拐儿童全部存活、已被找回,不存在死亡结果,“致人死亡”这个要件直接套不上。所以,如果开庭审判时她满75周岁,死刑无望,顶格刑罚是无期徒刑。
但根据最新公开信息,9月3日,“梅姨”案受害人申聪的代理律师刘乃嘉通过阅卷了解到,谢某梅的真实年龄在70岁左右,不到71周岁。9月8日,申军良进一步公开表示,谢某梅实际年龄65岁。
这意味着,即便司法流程要经过一审、二审及死刑复核,以她目前的年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案件已由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最终量刑,取决于法院对年龄、犯罪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全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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