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机关3个案例入选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04 20:30  浏览量: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全球妇女峰会精神,增强社会监督以及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充分展现新时代海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省妇联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开展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征集发布活动。

通过各地初评和系统推荐,再经过联合评审、综合评议,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涉妇女儿童案件中最终评选出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海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王某某虐待、故意伤害案,督促缴纳女性职工社会保险行政公益诉讼案,翁某某与粱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3个案例入选。

海南省第三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用人单位未尽对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义务,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责任——许某诉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办案单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遭漠视,司法拘留彰显法律权威——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办案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

母亲

抢夺藏匿婚生子 法院依父亲申请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王某与林某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办案单位:屯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

检察机关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做实被害人保护救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黄某某、王某某虐待、故意伤害案

办案单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

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妇女权益,检察机关督促维护女职工权益——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缴纳女性职工社会保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

位: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

男方提起虚假诉讼骗取妇女合法财产,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翁某某与梁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办案单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

王某等四名女职工诉琼中县某私立幼儿园劳动争议案

办案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

案例八

维护非婚生女权益——王某桦与王某达抚养费案

办案单位: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案例九

孕期女职工遭无故辞退,工会靠前调处化解纠纷——黎某等2人诉海南某旅行社劳动争议仲裁案

选送单位:定安县妇女联合会

检察机关入选案例如下:

案例一

检察机关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做实被害人保护救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黄某某、王某某虐待、故意伤害案

案例类型

家庭暴力类案例

办案单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案

情简介

被害人陈某甲(男,案发时2周岁)系王某某(女)与陈某某(男)非婚生子女。2024年5月,王某某因感情问题与陈某某分手后带被害人与黄某某(男)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黄某某因琐事迁怒于被害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用拳头击打胸、腹等部位,用手掐、用衣服勒脖子等虐待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一次,黄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左胫骨近端骨折,轻伤二级。王某某未尽到保护义务和法定监护职责,放任黄某某的虐待行为,其不作为行为共同导致被害人长期受到侵害。后因他人报案而案发。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王某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是依法追诉漏罪,全面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以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再次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该两个侵害行为是在不同的、独立的主观故意下先后实施的,侵害了不同的客体,应当数罪并罚,遂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并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二是接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履行监护责任。案发后,被害人由其父亲陈某某接回老家抚养,鉴于陈某某缺乏抚养经验,检察机关依托妇联、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化支持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采用上门家访和电话回访形式,跟踪了解被害人身心恢复及生活状况,督促陈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三是三级联动司法救助,监督救助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害人的父亲陈某某无固定工作,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虽已脱贫但家庭收入较低,支付被害人治疗费用及后期康复、上学等较为困难。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并实地调查核实,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动救助,依法向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9万元。同时,采取不定期电话回访、要求陈某某提供银行流水等方式,确保司法救助金切实用在被害人健康成长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严惩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黄某某作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人,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王某某未履行保护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构成虐待罪共犯,应一并惩处。为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追加起诉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害人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在依法准确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未成年被害人后续身心健康发展,三级检察机关联动采取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等举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妇女权益,检察机关督促维护女职工权益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缴纳女性职工社会保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

督促缴纳女性职工社会保险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

情简介】

检察机关在开展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儋州市7家民办医院存在未能及时按月为女性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损害了多名女性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2024年6月底,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儋州市检察院)发现部分民办医院存在未能及时按月为女性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线索。为全面核查未缴纳社保具体情况,儋州市检察院从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儋州市人社局)调取儋州市民办医院职工参保花名册,涉及儋州市一年来已参保民办医院员工数据共3776条;从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全市10家民办医院女性从业人员名录共399条,将两份明细表碰撞比对出未参保人员名单。针对排查发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女性从业人员众多的情形,2024年7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为进一步了解社保缴纳的具体详情,该院将案涉民办医院名单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儋州市税务局)进行逐项核对,同时,联合儋州市人社局到各民办医院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全市共有7家民办医院没有及时为女性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女性职工达103人,未缴纳社保费共计76万余元。

2024年7月30日,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该7家民办医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法进行监管。有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该7家民办医院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人员名单及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数据传送至税务部门开展追缴工作。为督促追缴到位,儋州市检察院多次主动到儋州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督促履行税务机关追缴职责。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已有6家医院为77名妇女职工完成近50万元社保费补缴工作,其余欠缴社会保险费儋州市税务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儋州市检察院联合儋州市人社局到相关民办医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及职工对参保政策的知晓度。同时,为有效提供社会保险覆盖率,儋州市检察院联合儋州市人社局、儋州市税务局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跟踪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堵塞企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漏洞,全方位保障更多群众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典型意义】

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理念,打通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信息壁垒,通过整合比对数据资源获取案件线索开展监督,推动检察院、人社、税务三部门联动履职、齐抓共管,形成“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合力,维护妇女社会保障权益,营造保护妇女各项福利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三

男方提起虚假诉讼骗取妇女合法财产,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翁某某与梁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件类型】

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案

办案单位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

简介

翁某某(男)与梁某某(女)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0月25日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某偿还借款51万本金和利息。翁某某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借条》2张、照片3张、银行流水及土地征收补偿的证明。《借条》载明“梁某某向翁某某借到现金XX万元”,这2张借条对应的金额为26万元、25万元;照片3张显示成捆的现金整齐摆放,梁某某低头数钱,翁某某以此证明现金已交付;翁某某另以银行存取记录和征地补偿证明来表明自己的款项来源及出借能力。梁某某则辩称系翁某某以帮助其获取征地补偿款为由要求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关于照片梁某某则辩称系帮翁某某数钱,自己没有收到现金,不知翁某某拍摄照片。

另有翁某某与林某某(女)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借款本金26万元,案情与上述案件基本一致。

法院基于上述证据,判决梁某某和林某某分别向翁某某偿还本金51万元和利息、26万元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梁某某房产被查封,林某某被法院陆续执行数万元。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是受理监督申请:梁某某和林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分别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申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上述两起民事检察案件。

二是调查核实经过:针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阅卷梳理后主要围绕翁某某借贷合意、出借能力、款项是否交付等方面行使调查核实权:1.分别调取上述案卷。发现翁某某提起的上述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所提供的证据高度相似,而二位素不相识的女性却对借条的形成过程及数钱经过做出相似陈述。2.核查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翁某某共获得征地补偿款34万余元,但这两件案件标的额共78万元,与其宣称的出借资金来自拆迁款不符。3.调取翁某某的银行流水。翁某某在借款前刻意取大额现金,但仅过数天便将钱再次存入个人其他银行账户,总金额并未因出借而减少。4.走访了解翁某某的社会关系。发现翁某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大额出借资金也与其经济能力不符,还有9次婚史,其常通过交友、征婚节目结识女性。

三是案件结果:检察机关认为,翁某某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两起案件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梁某某房产已被解封,林某某被执行的钱款已退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单方恶意”,男方在男女关系期间,哄骗女方以结婚为幌子,当女方陷入翁某某的温柔乡时着手伪造证据,进而提起虚假诉讼,诈骗钱财,致使二位女性财产损失、深陷诉累、身心俱疲的案件。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聚焦对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通过行使调查核实、立案监督、抗诉等一系列检察职能,最终将翁某某绳之以法,使其骗局落空,受到法律的制裁,二位女性的财产损失得以挽回,以检察智慧与检察力量守护“半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