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姐姐说法 | 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释义(三)
发布时间:2026-09-03 18:17 浏览量:1
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充分展现我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实践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推动新时代海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走深走实,“椰姐姐说法” 栏目推出海南省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专题释义,和您一同走进典型案例,读懂法治守护力量。
案例编号:3号
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 法院依父亲申请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王某与林某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例类型:其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林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林某有权探望。后林某以探望为由,强行带离王某甲并藏匿,交由案外人抚养,拒绝王某电话、微信,拒不告知王某甲所在地,王某无法探望。林某诉请判令变更抚养权,由自己直接抚养王某甲。经法院释明,林某知晓藏匿未成年人、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严重违法,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于变更抚养权一案中主张探望王某甲仍被林某拒绝,王某申请:一是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二是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抚养权、监护权;三是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探望权。
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确认王某抚养王某甲,林某享有探望权,现林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抢夺未成年人王某甲,侵害了王某的抚养权。裁定:一、禁止林某妨碍王某带回王某甲;二、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
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之后,王某接回王某甲。同时,办案人约谈被申请人林某,进行法律释明,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再实施阻碍且不再抢夺、藏匿。目前,王某甲和王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保护方式之一,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法院适用非诉程序审查,高效便捷。根据前述规定,针对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抚养权、探望权等身份权利,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发育不可逆,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个性和谐发展,应当让未成年人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系通过不当方式使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分离,不及时制止将使另一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应予否定评价。案例中,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侵害父亲抚养权,明显有损婚生子身心健康,审理法院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准许父亲的申请,裁定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母亲妨碍父亲带回婚生子,禁止母亲抢夺、藏匿婚生子,不仅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通过禁令引导父母正确实施探望,以案例普法,发挥裁判引领作用的同时有力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