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职称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2 17:42 浏览量:1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7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20号),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药学(非临床)专业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推行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原有的标准条件设置存在着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与药学专业岗位结合不够紧密、与医药领域发展和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等问题,需要结合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予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二、《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评价基本标准、破格申报条件、申报纪律要求、附则共6章、24条。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职称各层级设置、评价方式及适用范围等。
(二)申报基本条件。明确各层级职称申报所需的学历、资历条件及年度考核等要求。
(三)评价基本标准。明确各层级职称申报所需的工作能力条件和工作业绩条件等要求。
(四)破格申报条件。明确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和所需业绩条件。
(五)申报纪律要求。明确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建立追溯追责机制,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管理。
(六)附则。明确名词解释、专业范围、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计算时间。
三、《办法》特色亮点
(一)畅通人才发展渠道。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协同产业、促进发展的职称制度。
(二)开展人才分类评价。对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区分了从事药品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工作和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等工作的两类人员,并根据两类人员的类型特点,分别设置了不同侧重的业绩条件,更好符合地适应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
(三)实现职称层级全覆盖。对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作了全系列的规定,明确了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初级职称采取认定的评价方式。
(四)注重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实际贡献、创新成果,业绩成果类型较原评价办法有大幅增加且更加具体细化,两类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类型均增加到10条以上,更加凸显工作实绩,全面落实代表作制度。
(五)设置破格晋升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