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2 17:40 浏览量:1
湘人社规〔2026〕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湖南省卫生系列药学(非临床)专业
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药学(非临床)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药学(非临床)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主要从事药品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着重考察其为药品监管提供的服务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效果。对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条药学(非临床)专业职称靠用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中级设主管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名称依次为: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
药学(非临床)专业设置药学和中药学2个子专业,其中,药学子专业下设药事管理(非临床)、药物制剂(非临床)、药物分析与药理(非临床)3个分支专业;中药学子专业下设中药药事管理(非临床)、中药制剂(非临床)、中药分析与药理(非临床)3个分支专业。
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初级职称采取认定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对全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非临床涉药领域工作的专技人员开展的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药学(非临床)专业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学历、资历和工作量要求
(一)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参加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
2.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含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与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执业药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平均每年参加药学(非临床)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3.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含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与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执业药师)职责相关工作7年40周。
(二)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
参加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称后,从事与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平均每年参加药学(非临床)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八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具有卫生(药学专业以外)、工程、自科、高教等相关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药学(非临床)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且学历专业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或相关专业的,可转评同层级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须参加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且合格〕,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价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和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能力,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显著,在非临床涉药领域作为技术骨干发挥较好作用,能带领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并取得良好成绩。
(二)工作业绩条件
1.从事药品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科研学术成果。
(2)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级以上药品质量标准、标准物质研制、综合性抽检及质量分析研究等项目1项以上,并获得审批或通过评审。
(3)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著作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1项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授课1次(同一主题按1次计)以上。
(4)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1次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可、批准或检查通过。
(5)作为实操人员完成国际、国家级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2次以上并获得满意结果。
(6)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或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之一参与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或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实施、备案或认可。
(7)作为专职检查员,每年参加完成2次以上(或累计参加10次以上)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因检查任务;或担任检查组组长,每年参加完成2次以上(或累计参加10次以上)省级药品注册核查,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任务;或作为检查骨干,每年参加完成5次以上(或累计参加25次以上)省级药品注册核查,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任务。
(8)专职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风险隐患2次以上,或作为检查骨干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在重大安全事件调查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证据1次以上。
(9)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重大风险隐患或行业潜规则等,或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1次以上。
(10)作为编委之一及以上条件,完成编写高质量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检测检查报告、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年度分析报告、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对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撰写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省级以上检查员培训教材2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提供字数说明),并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认可、核准、备案。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研究、建立或改进创新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1项以上,在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12)作为药品审评主审人员,每年完成5个以上或累计完成25个以上药品补充申请前置服务立卷报告,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审批通过。
(13)入选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库,并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
(1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记功奖励。
2.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新产品研发主要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并获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或完成产品重大工艺改进和质量标准大幅度提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等,或完成重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1项以上,并获得审批或通过评审。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单位关键项目建设或大型改造工程,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其他市级以上重点示范项目建设、软件系统改造、仓库搬迁、新公司认证等工作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位重要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并经认可或采纳。
(5)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著作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授课1次(同一主题按1次计)以上。
(6)掌握行业相关法规,组织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等有关体系文件等工作1项以上;或组织接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因检查、符合性检查等累计3次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可、批准或检查通过。
(7)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参与主持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实施、备案或认可。
(8)作为技术负责人,撰写综合性专业技术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复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服务标准等1项以上,并经认可或采纳。
(9)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0)发现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等存在重大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1项以上。
(11)入选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库,并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
(1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记功奖励。
第十三条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关键疑难问题能力、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和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非临床涉药领域作为技术骨干发挥重要作用,能引领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工作业绩条件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科研学术成果。
(2)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级以上药品质量标准制定、标准物质研制、综合性抽检及质量分析研究等项目2项以上,并获得审批或通过评审。
(3)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著作编写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2项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授课2次(同一主题按1次计)以上。
(4)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2次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机构认可、批准或检查通过。
(5)作为实操人员完成国际、国家级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4次以上并获得满意结果。
(6)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之一参与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4项以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实施、备案或认可。
(7)作为专职检查员,每年参加完成4次以上(或累计参加20次以上)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因检查任务;或担任检查组组长,每年参加完成2次以上(或累计参加10次以上)国家药品注册核查、有因检查任务;或担任检查组组长,每年参加完成5次以上(或累计参加25次以上)省级药品注册核查,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任务。
(8)专职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风险隐患4次以上,或作为检查骨干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6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在重大安全事件调查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证据2次以上。
(9)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重大风险隐患或行业潜规则等,或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2次以上。
(10)作为编委之一及以上条件,完成编写高质量的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检测检查报告、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年度分析报告、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4篇以上;或对检验检测、审评监测、审核查验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撰写分析报告4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省级以上检查员培训教材2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于10万字,提供字数说明),并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认可、核准、备案。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研究、建立或改进创新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2项以上,在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12)作为药品审评主审人员,每年完成10个以上或累计完成50个以上药品补充申请前置服务立卷报告,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审批通过。
(13)入选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库,并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
(1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
2.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科研学术成果。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新产品研发主要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并获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或完成产品重大工艺改进和质量标准大幅度提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等,或完成重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2项以上,并获得审批或通过评审。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单位关键项目建设或大型改造工程,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其他市级以上重点示范项目建设,软件系统改造、仓库搬迁、新公司认证等工作2项以上,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位重要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4篇以上,并经认可或采纳。
(5)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著作编写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授课2次(同一主题按1次计)以上。
(6)掌握行业相关法规,组织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等有关体系文件等工作2项以上;或组织接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因检查、符合性检查等累积6次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可、批准或检查通过。
(7)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参与主持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级药品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4项以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实施、备案或认可。
(8)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综合性专业技术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复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服务标准等2项以上,并经认可或采纳。
(9)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0)发现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等存在重大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2项以上。
(11)入选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库,并承担过服务基层工作。
(1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人才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水平、继续教育情况等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将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连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应具备相关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须参加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专业理论水平考试且合格〕。
第十六条破格申报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正常申报的业绩和成果条件,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排名前5)。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南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2)。
3作为主编在国内出版发行药学及相关专业且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享受湖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省级荣誉称号。
(二)破格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
符合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正常申报的业绩和成果条件,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排名前2)。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南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前1)。
3.作为主编在国内出版发行药学及相关专业且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的专著1部以上,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国家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
(三)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药学类除外)、化学、生物学等学科大类以及制药工程、应用药学、药品检验检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化学工程等学科专业。
(四)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五)省(部)级:“省”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厅”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六)公开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作者在药品相关专业领域内多年从事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字数15万字以上(提供字数说明)。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
凡对药品相关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性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七)科研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八)主持、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前3名,指参与者至少参加了该项目工作量的70%及以上,相关报审资料中应附有证明材料,如总结、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本人签字的相关资料等。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7名。
(九)主要完成人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的策划、研发、试验、总结、报告等阶段全程参加)。一般为前3名。
(十)主要撰写人员是指完成国家级任务的前5名、省级任务的前3名。
(十一)药品审评主审人员是指在药品审评机构中负责牵头组织某一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统筹该药品审评的资料核查、技术审评、综合意见汇总等环节,对审评结论承担主要技术责任。
(十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十三)重大风险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违反法律法规;②存在严重缺陷;③存在主要缺陷2条及以上;④存在区域性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⑤存在系统性风险导致产品缺陷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等情形。
重大监管措施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暂停生产、进口、销售、使用;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③取消备案资格;④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