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科委办发〔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9-01 09:31  浏览量:1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我厅对2023年发布的《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科技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国家、自治区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的体系化布局、规范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区重大高发疾病防治需求,按照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清理规范及发展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及我区实际,我厅修订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一方面是与其他平台管理办法保持相对一致,另一方面是解决当前临床研究中心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和评审、建设运行管理、绩效评估、附则等,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管理办法设立的目的和依据,临床研究中心的构成核心、协同单位组成、工作职责及研究内容,涉及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首先明确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原则及管理部门,并分别明确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临床研究中心、协同网络成员单位等不同责任主体在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涉及第四条至第八条。

第三部分,申报和评审。

明确申报通知的发布依据,明确申报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及核心团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限制、评审程序、公示及确认的主要责任主体及流程,涉及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第四部分,建设运行管理。

明确临床研究中心任务书签订流程和主体、建设依据来源和确定程序、建设周期;明确临床研究中心主任的职责和任命的时间次数期限,学术委员会人数职责;明确临床研究中心应遵从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明确并阐述年度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论证报告制度、经费匹配和支出管理制度,涉及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第五部分,绩效评估。

明确临床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周期、评估方式、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结果等级、支持方式;明确不同绩效评估结果的临床研究中心的奖惩措施,明确财政经费核算及管理限制;明确涉及临床研究中心的非商业化约束,以及资质撤销的情况,涉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六部分,附则。

明确并统一临床研究中心的中英文命名及不同单位挂牌要求,并对政策解释、新/旧政策的施行和废止时间、文件名称和文号等进行了规定,涉及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条。

三、政策咨询

(一)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与科技安全处,0771—2803958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