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姐学法】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发布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17 03:35 浏览量:1
近年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妇女联合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与救助帮扶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惩治家庭暴力 检妇协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案例二
张某甲遗弃案——跨地域协作破解救助难题 助推残疾儿童权益保护
案例三
王某乙综合救助案——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 多维帮扶搭建成长阶梯
案例四
赵某某盗窃案——联合开展分级干预 助力罪错孤残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例五
李某甲等四人综合救助案——部门联动 多措并举 全面守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案例六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娱乐场所、网约房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监管案——“一案多查”从源头着手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案例一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 检妇协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伤害罪 检妇协作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与张某某(女)系夫妻,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家暴。2023年5月,二人再次产生冲突,李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张某某头部、胸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2023年10月,运城市某地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引导固定关键证据,精准认定案件事实。针对家暴具有的隐蔽性、连续性特点,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张某某陈述曾被多次殴打的事实,向双方亲友、医疗机构调查取证,及时固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开展释法说理,最终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帮其走出创伤阴影。
(二)强化内部一体履职,全面保障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刑事追责、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协同发力,全方位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刑事检察部门在对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张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的诉求,移送民事检察部门依法支持起诉。对张某某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导致身体受伤、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及时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向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三)深化外部协作配合,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案发后,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张某某因伤需住院治疗,3岁的儿子由李某某的祖母(年近八旬)临时照料。鉴于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与妇联协调研究,由妇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由张某某履行抚养义务,最终抚养权问题待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后依法解决。2023年11月,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张某某抚养。
(四)凝聚共识协同预防,以案释法加强宣传。 为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凝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共识,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公安、社区等部门,就畅通维权渠道、强化线索移送、开展定期会商、加大普法宣传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与反家暴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广场、社区等地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以法治之力推动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绝非“关起门来的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底线、挑战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不局限于就案办案,一方面,通过“依法惩治+心理疏导”,在高质效办案过程中,联合妇联精准帮扶受害妇女儿童,做好心理干预、创伤修复,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依托“内部一体+外部协作”工作模式,强化检察内部联动,协同妇联等外部力量,凝聚治理合力,真正把反家暴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社会治理”,以法治温度护航家庭和谐,涵养新时代文明新风。
案例二
张某甲遗弃案
——跨地域协作破解救助难题 助推残疾儿童权益保护
【关键词】
残疾儿童权益保护 检妇联动 跨地域协作 综合救助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出生时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并伴有多种并发症。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同年12月,张某甲将患病女儿遗弃在福利院门口,福利院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张某甲自动投案后认罪悔罪,主动把张某乙接回家中抚养。
【履职情况】
(一)法情相融把好“司法尺”,督促监护到位。 大同市某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民警、司法社工、社区工作人员到张某甲家中走访调查。经调查,张某甲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因工伤致九级伤残,无稳定工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患病女儿长期治疗护理的高额费用,在多重压力下产生遗弃想法。经审查,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未造成张某乙伤亡等严重后果,自首后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检察机关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甲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张某甲联合训诫,责令其签订《监护承诺书》并接受监督考察,以刚性约束督促其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二)检妇携手架起“连心桥”,纾解家庭急难。 检察机关通过与妇联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向妇联移送救助线索,两部门共同评估、双线发力,缓解涉案家庭燃眉之急。检察机关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案发地、户籍地两地妇联通过“三晋爱心妈妈”结对帮扶,为张某乙提供“一对一”上门慰问关爱,为张某甲妻子进行心理疏导和残疾儿童养育指导,同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适时推荐居家就业岗位,兼顾家庭。
(三)跨域联动织密“保护网”,协同多元救助。 检察机关与妇联牵头,联合户籍地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搭建起“一案、两地、六部门”协作平台,共商救助方案。联动民政部门为张某乙申请了临时救助金,解决该家庭短期生活困难;对接残联为张某乙办理残疾人证,同步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其提供专项补贴及定点康复机构支持性服务,减轻长期医疗负担。协调人社部门为张某甲进行轻体力就业技能培训并推荐适当岗位,保障家庭稳定收入;联系教育部门关注张某乙情况,保障其顺利接受特殊教育。
(四)长效治理筑牢“防护盾”,推动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等多个职能部门建立“定期例会共商、个案随时协商”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残疾儿童线索,及时移送属地妇联、民政、残联等部门依法启动社会救助,定期通报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资源共享、同步介入,协调解决救助难题,形成救助合力,实现涉案残疾儿童权益保护从个案救助向长效治理转变。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滋养和亲情守护,残疾儿童更加如此。检察机关在办理遗弃案件时,要充分考量涉案家庭情况,准确把握司法尺度,避免“一诉了之”造成家庭破碎、残疾儿童无人照料等问题,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要加强跨地域跨部门联动履职,打通协作通道、整合政策资源,有效破解异地救助难题,推动救助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个案帮扶”向“制度保障”转变,以全链条全方位救助切实守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用心用情护航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三
王某乙综合救助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 多维帮扶搭建成长阶梯
【关键词】
困境儿童救助 支持起诉 综合救助 心理疏导
【基本案情】
王某乙(男,案发时7周岁)系王某甲与李某某的婚生子。王某甲与妻子李某某长期存在家庭纠纷。2025年8月,王某甲将李某某杀害,被依法羁押。王某乙面临无人监护的困境,同时因目睹母亲被杀过程,心理遭受严重创伤。
【履职情况】
(一)检妇协同调查评估,以支持起诉变更法定监护主体。 临汾市某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乙因家庭重大变故陷入生活困境,第一时间启动困境儿童调查评估机制,会同当地妇联深入王某乙就读学校、居住社区等地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和监护状况。经调查,发现王某乙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感情基础深厚,案发后祖父母有强烈抚养意愿。经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支持起诉,遂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甲监护人资格,变更王某乙监护人为其祖父母。
(二)多方联动经济救助,以社会支持保障基本生活权益。 考虑到王某乙祖父母年迈且无固定收入,承担王某乙生活等费用压力较大。为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依法向王某乙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主动对接各职能部门,全面开展帮扶,协调民政部门将王某乙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调教育部门依规为王某乙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期发放困难学生补助;协调医保部门依规为王某乙减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三)联合妇联关怀疗愈,以温情托举搭建成长保护屏障。 因目睹母亲被害过程,王某乙出现了沉默寡言、夜间惊醒、成绩下滑等表现,为及时疗愈心理创伤,检察机关联合妇联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依托,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制定心理疏导方案,通过多种方式每周开展一次心理咨询,王某乙逐渐敞开心扉,开始主动与他人交流。针对其祖父母在“隔代抚养”过程中存在教育方式不适等困难,妇联依托“爱心妈妈”志愿服务活动,对王某乙开展“一对一”帮扶,开展生活照料、情感陪伴、学业辅导等关爱服务。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王某乙逐渐变得乐观开朗,学习和生活状态有了明显改观。
(四)建章立制固本清源,以源头管控织密长效防护网络。 为深化部门联动协调,全面推进困境儿童帮扶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了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细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救助等具体工作流程,压实社区网格员、学校教师、医护人员等主体的强制报告责任,建立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的困境儿童联动帮扶响应机制,确保线索不遗漏、救助有章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困境,应及时联合相关部门启动调查评估和保护救助程序,针对性、递进式开展帮扶救助。以解决监护问题为第一要义,以解决实际困难为核心要素,以铺就成长通道为价值归宿,通过支持起诉、社会帮扶、心理救助等方式,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成长“暖心伞”。同时督促健全困境儿童保护响应机制,让“一次办案”变成“可持续守护”。
案例四
赵某某盗窃案
——联合开展分级干预 助力罪错孤残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关键词】
残疾未成年人保护 严重不良行为分级干预 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赵某某(男,案发时15周岁)系福利院集中供养孤残未成年人。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赵某某在太原市两处店铺内四次盗窃。2025年3月,公安机关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处罚决定,拟将其送往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因赵某某面临中考,故未批准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将分级干预线索移送太原市某地人民检察院。
【履职情况】
(一)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精准研判风险分级。 检察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托太原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协作机制,联合妇联、公安、学校、福利院、社工组织第一时间对赵某某启动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为后续分级分类精准干预提供事实依据和专业支撑。经查,赵某某自幼失去双亲并身患残疾,因家庭监护缺位和情感缺失引发认知偏差,进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其盗窃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退赔、弥补损失。针对赵某某系孤残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行为约束不足、未来缺乏规划等情况,多部门会商研判后联合制定分级矫治方案。
(二)携手多方联动,分级分类精准矫治。 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妇联等多部门对赵某某开展矫治工作。一是强化法治约束与行为矫治。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召开训诫会对赵某某进行法治教育。二是强化心理疏导与情感支持。妇联指派专业社工对赵某某开展心理矫治,缓解情绪障碍、修复心理创伤。三是强化社会融入与正向引导。社区组织赵某某参与志愿服务,培养其责任意识与集体观念,帮助其建立良性社交圈。四是强化就学保障与未来规划。学校为赵某某开展学习帮扶,根据其兴趣特点开展职业认知教育,为其学习技能及长远发展奠定基础。矫治期间,检察机关实行全程跟踪、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干预强度和措施。经过六个月的矫治工作,赵某某思想认识、行为习惯、精神状态发生根本性转变,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赵某某已顺利考入一所职业院校,生活学习步入正轨。
(三)检察妇联同向发力,依托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助力回归。 为有效解决涉案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引发违法犯罪等问题,检察机关与妇联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机制。依托该机制,检察机关联合妇联与福利院结对专人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小组,通过结对陪伴、亲职沟通辅导、指导赵某某的日常照料人掌握正确教育方法等方式,弥补亲情缺位,助力赵某某顺利回归。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多部门联动实现对罪错残疾未成年人的分级分类干预、精准矫治,避免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做到惩戒与保护并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发挥好妇联组织关爱帮扶、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能优势,出台规范性文件,共建长效机制,推动工作模式从个案处理向类案治理转变,助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李某甲等四人综合救助案
——部门联动 多措并举 全面守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阳泉市某地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即将收监执行,由李某某单独抚养的4名未成年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为李某某所生,同母异父,年龄分别为1岁、2岁、4岁、6岁)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履职情况】
(一)联合履职,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 检察机关针对在履职中发现的李某某4名未成年子女面临的监护缺失问题,联合妇联、司法局开展走访调查,查找到李某甲和李某乙的生父,经调查,李某甲和李某乙的生父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检察机关建议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法院依法将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至生父名下。经调查,李某丙和李某丁没有合适的近亲属代为抚养,检察机关通过与民政部门多次沟通协商,民政部门依法认定李某丙和李某丁为困境儿童,委托福利院进行看护,并定期给付救助金。
(二)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强化亲子情感链接。 检察机关与妇联依托共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和指导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李某某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情感需求,服刑期间也要加强对子女的关爱教育。为李某甲、李某乙生父安排家庭教育指导团队讲授亲子沟通教育课程,帮助其提升亲子沟通和教育能力,解决亲子关系疏离问题,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关系。同时委托专业社工定期对两名由福利院看护的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因家庭监护不足产生焦虑、自卑等负面情绪,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检察机关还积极协调司法所为李某某安排与孩子的亲情通话、远程会见,帮助增加亲子交流。通过持续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李某某安心服刑、积极改造,消除了李某甲、李某乙与其生父之间的情感隔阂,帮助李某丙和李某丁融入福利院生活,目前,4名未成年子女生活情况稳定。
(三)深化综合履职,构建长效救助机制。 为避免因直系亲属服刑导致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造成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分别向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围绕信息互通、主动排查、应急安置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议。两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在册社矫人员子女进行排查,针对社矫人员子女无人照看情况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民政部门对监护困境儿童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将符合条件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推动福利院健全入院儿童心理干预救助制度,形成多部门长效协作的保护体系。
【典型意义】
妥善安置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是一项涉及法律监护、社会保障、心理干预的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权益受损,积极会同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救助工作,通过协助事实认定、家庭教育指导、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等方式,协调联动、综合救助,合力安置困境未成年人,既保障了孩子的生存发展权,又帮助服刑人员修复亲情、安心改造,有效阻断了犯罪的代际传递,彰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温度。
案例六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娱乐场所、网约房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监管案
——“一案多查”从源头着手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关键词】
娱乐场所监管 网约房治理 家庭教育指导 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城市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经常出入KTV,多起犯罪事实发生于网约房内。经全面审查,多家KTV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入规定,放任未成年人随意出入。部分网约房 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存在实名登记与入住审核缺失问题。KTV、网约房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履职情况】
(一)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强化娱乐场所监管。 该刑事案件中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出入娱乐场所现象,且多起案件发生在娱乐场所。检察机关应用监督模型,调取数据锁定高频违规场所,联合公安、文旅等部门实地查看,发现存在“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明显、未建立营业日志等问题,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开展娱乐场所排查,对违规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组织召开娱乐场所行政指导会,通报问题、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行业自律,确保未成年人禁入管理措施落地见效。
(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网约房规范经营。 该刑事案件中多起犯罪事实发生于网约房。通过对近三年案件系统梳理,发现发生于网约房内的案件占比较高,涉案网约房存在未备案登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实名登记缺失、日常管控不力等共性问题。据此形成专题报告并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源头管理、进行重点整治、建立有效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四项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开展“线上+线下”摸排,对所有网约房逐一造册建档,出台《晋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开发“晋城市网约房登记平台”小程序,实行“一房一号一码一锁”管理模式,有效推动新型住宿业态健康发展。
(三)联合妇联强化家庭教育指导,织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网。 该案件中涉案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存在监护失职、教育不当问题。检察机关对涉案家庭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管,关注生理、心理状况,高质量陪伴孩子成长。同时,携手妇联共同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系统梳理近三年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监护及教育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为开展家庭教育提供有力依据。另一方面依托家庭教育指导站,积极推进家长课堂,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家长经验交流、个案家庭指导等形式,不断提升家长监护、教育能力。
【典型意义】
晋城市院通过“司法办案—行业监管—社会治理—家庭保护—预防教育”的全链条工作体系,高质效办好案件的同时,将履职触角延伸至社会治理前端,推动娱乐场所、网约房等重点领域规范监管,联合职能部门协同构建法治教育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从源头上着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来源 | 山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刘家瑜
2026年
《山西妇女报》《生活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