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票即放弃座位,可改签权还在,法律上成立吗?
发布时间:2026-08-27 06:23 浏览量:1
8月16日,上海开往成都西的K1156次列车上,一名母亲为了送两个未成年女儿回四川老家,买了三张硬座票。她自己没上车,两个女孩把零食放在了空出来的006号座位。一位无座乘客想坐,被拒绝,列车员到场后说“座位是她们的,跟我说没用”。视频被传到网上,舆论炸了。
涉事列车相关的多张火车票订单界面
8月21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官方通报,核心结论是:未检票上车的乘客等于主动放弃该区段的席位使用权,同行人不能占用,列车工作人员应该把座位再分给别人。随后国铁集团企法部、客运部两位处长联合表态,为这个结论背书。
国铁成都局官方发布的事件情况说明微博截图
这个结论,从规则层面站得住脚,但在法律层面,有值得认真推敲的缝隙。
成都局和国铁集团的论证链条是清晰的。他们援引的核心依据,是国铁集团的内部客运规则:旅客支付购票款即建立客运合同,但
检票上车才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
。开车后未检票的,还可以免费改签当日24时前的其他车次,但不再享有支配原座位的权利。
央视新闻发布的事件相关法律界定图解
国铁集团企法部合规管理处处长焦德贵给出的解释是:如果支持“购票人可支配空座”,那一个人买一张票就能同时享受两张票的权利——一张是未检票但仍可支配的空闲席位,另一张是改签后的新车票。这既浪费公共资源,也会形成负面示范,可能引发更多人买多张票占座。
从这个角度看,成都局的结论在规则层面是自洽的。它堵住了一个危险的逻辑:如果“花钱就有处置权”成立,那有钱人买一排座位躺着睡觉,普通旅客买不到票的事就会发生。
但问题在于,这个结论的推导过程,在法律上并非无懈可击。
第一,“未检票”能不能直接等于“放弃权利”?
民法典第816条规定的是,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这里的关键词是“逾期办理”,触发的是承运人的选择权,而不是“未检票”本身就直接导致权利消灭。更有意思的是,铁路部门自己也承认,开车后未检票的旅客还能免费改签当日其他车次——如果席位使用权已经“放弃”了,改签权从哪里来?
改签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合同关系还在存续。法理上,“放弃权利”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单纯的不检票,不宜直接推定为放弃。
第二,“合同相对性”能用来否定同行人使用吗?
合同相对性的本意是,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但它不禁止合同权利人把自己的合同利益授权他人临时行使。
打个比方:你买了电影票没到场,同行朋友把外套放在你座位上,影院恐怕不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要求拿走。在这个事件里,006号购票人没上车,但两个女孩经她授权使用那个座位放东西,这是权利人对合同利益的合理处分,和合同相对性并不冲突。
第三,最根本的——现行法律里根本找不到“未检票即放弃座位”的原文。
成都局通报里引用的法律条文,民法典第815条管的是“旅客应按座位号乘坐”,第816条管的是“不能按时乘坐应退票改签”,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也是同样的逻辑。
这些条文说的是“你应该怎么坐”和“坐不了该怎么办”,并没有哪一条直接说“没检票就等于放弃座位使用权”。
真正支撑这个结论的,是国铁集团内部规则里那句“检票上车时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利”——但这是铁路部门自己的客运管理细化界定,不是法律条文,在公开可查的国铁集团规程中并无完全对应的原文。
换一个视角,看看那位母亲为什么这么做。她买这张成人票,不是想恶意占座。根据铁路规定,儿童不能单独购票,必须和成人票一同购买。她买了成人票,孩子才能买儿童票。如果退掉成人票,只留儿童票,孩子单独乘车,列车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孩子下车。
而铁路目前没有类似民航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托管服务”。
这趟从上海到南充的绿皮火车,全程27小时14分钟,成人票236元,儿童票118元。她没抢到卧铺票,两个女孩夜间睡着,旁边如果坐一个陌生男性,做母亲的实在放心不下。她留着这张票,孩子夜里还能轮流躺一下。她不是想要特权,是在制度缝隙里给孩子买个安全。
综合来看,成都局的结论在规则层面有国铁集团的背书,逻辑自洽,能堵住“花钱囤座”的漏洞。
但从法律推敲的角度,它有三个软肋:未检票直接推定为放弃权利,法理依据不够硬;引用合同相对性否定同行人使用,至少存在争议;最关键的,现行法律法规里没有对应的直接条文,这是铁路部门结合上位法原则作出的内部管理界定。
国铁集团客运管理处处长郑铎补充了一个细节:在原旅客退票或改签前,铁路部门不会把这张车票再次出售,无座票旅客只是临时就座,如果原旅客中途上车,仍拥有该席位的使用权,可以请临时就座的旅客离开。
这说明,铁路部门自己也承认,这个“放弃”是有条件的——席位使用权不是真的消灭了,只是暂时被限制在一段运行区间内,购票人一旦中途上车,权利又回来了。这恰恰印证了,“未检票即放弃”的表述,在法律上并不严谨。
这个结论在操作层面立得住,但经不起严格的法律推敲。它更像是一个紧急补位的规则解释,而不是一个建立在法律条文之上的严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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